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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依次对水环境、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等的认定加以明确,并指出,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为重点排污单位。
工业涂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被《办法》明确列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中(办法第五条(五)),但对于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粉末等四类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除外。
进一步解读这一豁免条条款,工业涂装行业采用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应该遵循什么标准,就可以享受豁免条款?
目前能对涂料产品的低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标准判定的,主要依据GB/T 38597-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该标准的起草单位包括,生态环境部规划院、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海油常州涂料海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针对工业涂装用水性涂料,该标准以车辆涂料(原厂漆、修补漆、轨道交通车辆涂料)、工业防护涂料、船舶涂料、地坪涂料、玩具涂料、道路及交通标志涂料等VOC的限量值作为判定水性涂料的标准。各种产品的详细判定值如下表。
标准中对无溶剂涂料的VOC限量为小于等于60g/L。
标准中对辐射固化涂料中VOC的限量值要求如下。
符合以上VOC限量标准的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和辐射固化涂料,均可申请从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单中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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