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 暂无! | 手机 | 暂无! |
---|---|---|---|
联系人 | 暂无! | 地址 | 暂无! |
电话 | 暂无! |
---|---|
手机 | 暂无! |
联系人 | 暂无! |
地址 | 暂无! |
交通运输部:河运危化品,违法罚10-20万!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
运费是化工人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毕竟近两年运费成本高涨,增加了企业贸易的负担。危险化学品除了陆运运输之外,还有部分是通过河运、海运完成的。
8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修改内河海事行政处罚,其中修改的第五节内容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明确表示违反危险货运载运安全管理条例的,托运方及运输方都面临10-20万罚款,严重者责令停航整顿。各位有河运计划的厂家注意啦~
第五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二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一)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或者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停业整顿。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第二十四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本条前款所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
(二)船舶载运不符合规定的集装箱危险货物;
(三)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出口或者中转未持有《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等效的证明文件;
(四)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违反限量、衬垫、紧固规定;
(五)船舶擅自装运未经评估核定危害性的新化学品;
(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装卸设备、机具装卸危险货物,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或者影响装卸作业安全的设备出现故障、存在缺陷,不及时纠正而继续进行装卸作业;
(七)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时,未经批准,在装卸作业现场进行明火作业;
(八)船舶在装卸爆炸品、闪点23°C以下的易燃液体,或者散化、液化气体船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过程中,检修或者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易产生火花的工(机)具拷铲,或者进行加油、允许他船并靠加水作业;
(九)装载易燃液体、挥发性易燃易爆散装化学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在修理前不按照规定通风测爆;
(十)液货船未按照规定进行驱气或者洗舱作业;
(十一)液货船在装卸作业时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十二)在液货船上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者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物品;
(十三)在禁止吸烟、明火的船舶处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十四)在装卸、载运易燃易爆货物或者空舱内仍有可燃气体的船舶作业现场穿带钉的鞋靴或者穿着、更换化纤服装;
(十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域以外擅自从事过驳作业;
(十六)在进行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时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十七)船舶进行供油作业时,不按照规定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或者不按照《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十八)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时隐瞒、谎报危险货物性质或者提交涂改、伪造、变造的危险货物单证;
(十九)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未按照规定显示信号。
第二十五条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托运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第二十六条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托运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江苏:全省减少235家危化企业,封闭17个化工园区!
关键词:危化企业、化工园专项整治
化工安全整治一直在进行,江苏省自响水特大爆炸事故之后,对危化安全监管可谓是严上加严。
8月27日,应急管理部新闻报告,江苏深入推进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自2020年11月至今,江苏先后针对全省化工、交通运输、教育等20个重点行业领域集中开展危化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
文件中透露,江苏省已经摸清了全省13个设区市、20个重点行业领域危化使用单位底数、风险点个数以及品种、数量等情况。推动16万条问题隐患整改,在徐州、常州、南通、淮安、盐城、扬州、镇江7个市都出台了本地区危化品‘禁限控’目录,减少危化品生产企业145家,重大危险源企业71家,硝化企业19家,共计减少危化企业235家!
此外,针对化工园区制定安全风险评估“一园一策”整改方案,目前封闭化工园区17个,其中整体封闭5个,局部封闭12个,另有29个化工园区建成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平台。
江苏作为全国危化安全整治先行试点,仍在不断完善危化领域的安全监管和整治措施,预计2022年将推广至全国各省,各大地区化企做好隐患排查应对准备。
环保督察:5大省启动全面督察!货源供应紧张!
关键词:环保督察、减产缺货
环保督察也迅速加入了危化运输和安全监管的群聊,近期开始入驻5个大省进行前面环保督察工作。
疫情令全球生产停摆,空气质量直线上升。现如今,疫情稳定,生态环境部宣布将在吉林、山东、湖北、广东、四川这五个省份开展为期月一个月的督察进驻工作。
据企业数据统计,这五大省份涵盖了超过一万家化工企业,本次大规模检查或会影响部分原料的市场库存。
#5省化工情况#
吉林:11个化工园,超500家化企
吉林是我国最早的化工基地,现有东北地区最大的ABS生产基地、全国第一套丙烯腈、甲基丙烯酸甲酯等多套装置,三元乙丙橡胶填补了国内空白,高密度聚乙烯、线型低密度聚乙烯、醇醚、丁/辛醇等产能居全国前三。
山东:超6000家化企,全国化工重地
山东被誉为“化工大省”,连续28年化工经济总量位于全国榜首。目前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共6000余家,危化品运输企业834家、仓储经营企业849家,规模以上化工企业2847家,化工园区84个,山东省拥有全国11%的化工上市企业。目前形成了从上游原油开采、炼油、乙烯生产到下游合成材料、橡胶加工、精细化工等较完整的产业体系,且规模在全国举足轻重。
道恩钛业、万华化学、齐翔腾达、东明化工、利华益维远、东岳化工、山东金岭等化工龙头均坐落于山东省内。
湖北:化企超1000家,以磷酸产业链为主
湖北有超过1000家化企,包括兴发化工、三宁化工、宜化化工等知名大厂。此外湖北的磷化工产业链位于全国之首,其中磷矿石、磷酸一铵产品产能最大。
广东:化企超2000家,贸易面向全国
广东近年来发展迅速,省内化企超过2000家,其中涂料行业位于全国领先位置,拥有大量知名的涂料企业,如:业巴德士、嘉宝莉、美涂士、展辰等。
四川:超1000家化企
四川是全国重要的天然气化工生产和研发基地,化肥、三聚氰胺等产品的产能居全国前列。其中四川省攀枝花市是全国钛白粉企业最集中的地区,钛海科技、天伦化工、钛都化工、大互通钛业等企业均为全国知名的钛白粉企业。钛白粉市场缺货情况仍存,本次检查或再引起涨价。
成本不断上涨,金九涨势猛烈!
河运限制增加,海运拥堵持续,陆运费用或因此高涨,增加运输成本;化工园区整治以及环保督察,或导致部分存违法违规、安全隐患的化企停产整治,影响市场库存,造成原料上涨。
金九临近,原料市场整体呈上涨趋势。有机硅、钛白粉等原料一单难求,有价无货。各位备货请趁早。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且仅代表原作者观点。凡注明来源为“铝加网”的文章,版权均属铝加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必须与铝加网(电话:18925937278)联系授权事宜,转载必须注明稿件来源:铝加网。铝加网保留对任何侵权行为和有悖本文原意的引用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电话 | 暂无! | 手机 | 暂无! |
---|---|---|---|
联系人 | 暂无! | 地址 | 暂无! |
电话 | 暂无! |
---|---|
手机 | 暂无! |
联系人 | 暂无! |
地址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