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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优化存量资源配置,实现供需动态平衡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文件的要求,工信部日前印发了《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电解铝企业产能置换实施的具体要求,该要求接续2017年产能置换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企业可用于产能置换的指标,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要求的合规项目产能,同时,须是在2017年10月底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清理整顿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的项目清单内。但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2013年以前关停但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以下统称淘汰公告)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2017年10月及以后建成的合规产能也可用于产能置换。产能数量须以备案或者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值为准。此外,2011年至2017年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电解铝产能指标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产能置换,逾期将不得用于置换。
《通知》明确,凡包含电解工序生产铝液、铝锭等建设项目,应通过兼并重组、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和产能指标交易的方式取得电解铝产能置换指标,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通知》还指出,电解铝企业通过产能指标交易实施产能置换的,产能退出企业需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产能退出报告,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公告。电解铝建设项目的产能置换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告。
与此同时,企业获得的电解铝产能置换指标,须优先用于本企业现有未完成产能置换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未完成产能置换的,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新开工建设项目。电解铝建设项目产能置换中如存在未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前备案、复建的;投产或复产前,相应退出产能未落实相关淘汰要求、具备重启条件的;退出产能存在重复利用的;弄虚作假,不符合产能置换政策要求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视同违规项目,各地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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