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企业所得税法迎来十年首次修订 修订或不涉及税率调整

|
2017年02月22日 09:17:08
|
50993 浏览
|
【铝博士网】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获全国人大通过,时隔十年,即将迎来首次修订。外界曾有猜测,认为是否会下调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减轻企业负担。不过,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此次修订或不涉及税率调整。

  2月22日至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将在北京举行。其中一项议程,为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获全国人大通过,时隔十年,即将迎来首次修订。外界曾有猜测,认为是否会下调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减轻企业负担。不过,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此次修订或不涉及税率调整。

  据了解,企业所得税法修订此次或主要为慈善法配套。去年修订通过的慈善法中,新增条款内容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允许“三年结转”。这部分内容由于没有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条款的调整,尚不能落地。

  为慈善法配套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自2007年3月经全国人代会审议通过,从2008年元旦开始实施,在此期间未有任何修订。

  不过,据悉,此次企业所得税法只是小范围修订,或主要为慈善法配套,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不过,具体修订内容,还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告。

  去年3月份,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代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该法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到慈善捐赠活动,慈善法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最终修订通过的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即,2016年通过的慈善法给予了捐赠人以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限额部分,可以允许三年内进行结转。

  这项条款修订时,公益慈善界不少人士认为,慈善捐赠税前扣除和超过税前扣除限额允许结转,共同构建起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体现了对捐赠人的鼓励和对慈善事业的支持。

  有税务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去年通过的慈善法中,“三年结转”是新规定,这对企业来说是有意义的,因为企业在捐赠时不能预计到当年利润,如果到年底捐赠部分不能扣除会比较吃亏,有了三年结转递延政策,对企业是有好处的。但是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相关规定明确,在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前,仍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有进一步调整可能?

  一些税务专业人士对企业所得税法将迎来修订,颇感意外。

  有税务学者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中,涉及到税制改革的内容,并没有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修订计划。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对表示,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是有关部门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多年努力的结果,无论是各项税制要素的规定,还是架构体系,目前看不出有大修的必要。

  “当然有些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的变化适当细化。比如,税务总局下发诸多对非居民管理的文件,这些文件规定,如果能在法中有更多的体现,有助于增强非居民管理的法律基础。目前,企业所得税最需要完善的,主要是一些政策文件,比如并购重组的优惠,尚有一些不清晰,甚至不合理的规定,所得税扣除,尚缺乏完整统一的操作文件。”他表示。

  另一位税务学者表示,企业所得税法制度本身的完善比较复杂,细节问题居多。企业所得税要修订,大的方面一是是否降低税率;二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长期研究。

  不过,仍然有分析认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还有下调空间。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次企业所得税法税率调整似乎没有列入到议程中去,但学者还是希望此次修订的范围能更大。

  据悉,2008年元旦,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取消了内外资企业差别待遇,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法定税率从33%降为25%。财政部表示,如果进行国际比较,这一税率属于中等水平。

  而王冬生表示,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确定税收收入规模的时候,要考虑支出需要,在减税的同时,不是说税收负担越轻越好。投资者选择投资目的地时,税负是考虑因素,但并不是说国外一减税,中国企业就立马跑出去了,还要看具体减税政策和影响。我国近年来整体趋势也是在不断减税。

QQ截图20160808170344.jpg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且仅代表原作者观点。凡注明来源为“铝加网”的文章,版权均属铝加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必须与铝加网(电话:18925937278)联系授权事宜,转载必须注明稿件来源:铝加网。铝加网保留对任何侵权行为和有悖本文原意的引用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全部评论(0
登录,参与评论前请先登录
暂无评论
询盘
联系方式
电话 暂无! 手机 暂无!
联系人 暂无! 地址 暂无!
电话 暂无!
手机 暂无!
联系人 暂无!
地址 暂无!
凤铝铝业展馆首页
来源
发布
加载中....
取消
保存海报 微信好友 朋友圈 QQ好友
提示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