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 暂无! | 手机 | 暂无! |
---|---|---|---|
联系人 | 暂无! | 地址 | 暂无! |
电话 | 暂无! |
---|---|
手机 | 暂无! |
联系人 | 暂无! |
地址 | 暂无! |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全国各地陆续公布VOCs最新排放标准的正式发布稿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虽然还未正式发布,但是对17年的工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国家标准:
1.所有行业的恶臭气体排放,均遵循《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暂无特制的行业标准。
2.国家标准的制定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分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各地环保部门也是分阶段检查,每隔一定年限,排放限值的要求多半会发生变化。因此,一些几年前制定的VOCs排放标准到现在仍然适用,未必只有近2年发布的排放标准才有效,在此,也建议您关注每个标准内文中标明的每个排放限值的开始执行日期。
除了国家标准之外,很多地区都有针对性更强的地方标准,如北京、广东、上海、山东、河北等地,因此,在确定您的工厂需要满足哪种排放限值时,您需要同时查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遵循从严执行、不同的控制指标并列执行的原则。
上海市地方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的制定,有比较明显的地方特点,除了和北京市同样在15年发布的部分行业标准之外,早在这之前,上海市就针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发布了针对制药、铅蓄电池、垃圾焚烧等行业的细分标准。同时,上海市是少有的制定恶臭污染物排放地区标准的省市之一。
北京市地方标准:
1.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制定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分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各地环保部门也是分阶段、有重点的检查,每隔一定年限,排放限值的要求多半会更加严格。因此,建议您在选择废气治理设备时综合考虑这一点。
2.2015年,北京市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面开始发力,并将VOCs排放作为2016年的重点检查对象。预计该项工作在2017年会进一步执行。
山东省地方标准:
1.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制定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分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各地环保部门也是分阶段、有重点的检查,每隔一定年限,排放限值的要求多半会更加严格。因此,建议您在选择废气治理设备时综合考虑这一点。
2.2016年,山东省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面开始发力。2016年,山东省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面开始发力,目前还属于征求意见稿的几个地方行业标准,预计将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执行。
3.虽然大部分行业标准尚未出台,但是,从2016年初起,山东省已经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领域展开了试点工作,也对各地市的重点工业企业提出了VOCS治理项目的治理措施和整改完成时间,现在部分企业已经按要求完成整改。
浙江省地方标准:
1.浙江省地方标准的制定,有比较明显的地域特点。由于浙江省纺织和制药行业发达,因此,其地方标准也主要围绕这两个行业制定。虽然浙江省经济发达,但暂时没有出现类似于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区制定系统全面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趋势。
2.2014年,浙江省发布了《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6年10月1日起,浙江省再次针对制药行业开始执行另一项地方标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确定下一步浙江省是否会像北京、广东、上海那样制定更多的行业标准。
河北省地方标准:
1.河北省地方标准的制定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2016年发布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标准中尽可能详细的界定了石油、化工、钢铁、木材、家具、涂装等行业(青霉素类制药企业除外)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这种做法与北京、上海、山东、广东等分行业制定排放标准的做法不同。
2.2016年,河北省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面开始发力,预计该项工作在2017年会进一步执行。
广东省地方标准:
1.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制定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分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各地环保部门也是分阶段、有重点的检查,每隔一定年限,排放限值的要求多半会更加严格。因此,建议您在选择废气治理设备时综合考虑这一点。
2.广东省是全国范围内最早系统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地方标准的省份,正因为如此,广东省废气处理设备相关生产行业、配套服务行业也早就在几年前就开始飞速发展。
重庆市地方标准:
重庆市地方标准的制定,有比较明显的地方特点,即针对汽车行业发布了3个行业标准,包括汽车整车制造、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汽车维修等。
天津市地方标准:
1.天津市地方标准,主要有2个,一个是制定于1996年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另一个是制定于2014年的《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制定时间都早于北京。
2.北京、天津、河北由于地理原因,在很多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中被划归为一个大区制定行动计划,不确定是否因此使得天津的地方标准制定显得不那么重要,因为,随着15年北京大气污染治理的进一步推行,天津市并没有新的地方标准出台,也没有新的地方标准正在制定中。
其他省市标准: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且仅代表原作者观点。凡注明来源为“铝加网”的文章,版权均属铝加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必须与铝加网(电话:18925937278)联系授权事宜,转载必须注明稿件来源:铝加网。铝加网保留对任何侵权行为和有悖本文原意的引用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电话 | 暂无! | 手机 | 暂无! |
---|---|---|---|
联系人 | 暂无! | 地址 | 暂无! |
电话 | 暂无! |
---|---|
手机 | 暂无! |
联系人 | 暂无! |
地址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