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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信局反映。
肇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肇庆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8日
肇庆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推动实体经济尤其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肇庆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由市政府组织,省、市、县(市、区)多渠道筹资设立的,专门用于对合作金融机构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本办法贷款后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约定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的合作机构为在我市依法设立的银行以及省内设立的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
第二章 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肇庆监管分局以及出资县(市、区)政府等相关单位联合成立风险补偿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市工信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负责日常工作,由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作为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机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承担。在风险补偿金业务开展期间,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由市工信局在合作银行开设风险补偿金专户,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六条 由服务中心与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共同商定合作模式,在政银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到政银保、政银担等类型。根据风险补偿金运行情况,也可引入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七条 按照合作深度可分为示范性合作和一般性合作。示范性合作银行可优先合作开展相关金融服务以及存放风险补偿资金等。示范性合作银行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具体遴选标准由服务中心制定,经工作小组同意后执行;一般性合作银行由服务中心通过审核银行提交的申请资料的方式进行确定。确定合作银行后,由服务中心与其签订风险补偿金业务合作协议。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资金池内的资金滚动累积使用,孳生的利息滚存增加本金。
第三章 贷款对象
第九条 中小企业(贷款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型企业。
(三)诚信经营、信用良好。
第十条 为鼓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将以下企业列入重点支持的贷款对象,包括我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小升规培育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后备企业、战略性产业集群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等类型的制造业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合作机构应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融资增信和杠杆作用,在企业需求上优先支持存在融资困难但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在区域上优先支持出资参与风险补偿金的县(市、区)政府辖区内的中小企业。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贷款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由合作银行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如需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的贷款项目,由合作银行协调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共同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
(二)贷款项目经合作银行等合作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合作银行将审核结果等资料报服务中心(资料清单由服务中心与合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商议确定)。
(三)服务中心在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对经合作机构审批同意的贷款项目出具风险补偿确认意见。
(四)合作银行收到服务中心出具的风险补偿确认意见后,如需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通知其出具保单,并为借款企业办理贷款发放相关手续。
(五)由服务中心牵头建立工作协商机制,共同商讨有异议的贷款项目及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
(六)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需在30天内将新发放贷款资料(包括借据、贷款合同、保单、担保合同等资料)复印送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为鼓励合作银行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对于合作银行自担风险的降成本、降门槛等优惠贷款项目,经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可作为风险补偿金绩效评价和资金池资金调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四条 单一合作银行提供的贷款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个企业列入风险补偿金贷款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信用类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
(二)对于纳入重点支持的贷款对象的企业采取抵(质)押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他企业采取抵(质)押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信用方式(无抵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1年。
(三)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合作保险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向企业收取的年化保险(担保)费率不超过2%。同时各合作机构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
第十五条 如有两家或多家合作银行向同一企业发放贷款,同一企业列入风险补偿金支持的贷款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若发生贷款损失需要补偿,则按服务中心确认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时间先后排序进行补偿,超出部分贷款项目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贷款不良率需控制在3%以内,超出该比例的不良贷款整笔不纳入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损失。
风险补偿金贷款不良率=该银行上一年度逾期90天以上的风险补偿金贷款本金余额总数/该银行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贷款总金额。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仅对贷款项目的本金损失部分进行补偿,贷款利息、罚息损失和追索贷款产生的费用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金每年给予贷款本金损失补偿最大额度为风险补偿资金池总规模的10%。
风险补偿金承担贷款项目本金损失的比例为40%。单个企业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中:有抵(质)押物的贷款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信用类(无抵质押)贷款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若同一年度经审核符合补偿条件的不良贷款补偿总金额超过该最大额度时,则对每笔不良贷款实际补偿金额=经审核同意对该笔贷款的补偿金额×当年风险补偿资金池总规模的10%/当年经审核符合补偿条件的不良贷款补偿总金额。
第五章 补偿机制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及时反馈风险预警信息,当借款企业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时,合作银行在企业贷款利息逾期超60天或本金逾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须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服务中心。
贷款到期后,合作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持有关证明材料按协议约定向合作保险(担保)公司提出理赔,当企业超过90天仍未偿还贷款本金,合作银行可向服务中心提出补偿申请。不良贷款补偿申请需在该笔贷款到期后一年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服务中心对合作银行提交的补偿申请进行初审,形成风险补偿情况报告和拟处理意见,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作小组办公室每年适时组织召开工作小组会议对上一年度贷款补偿申请进行审议,并报市政府审批(由分管工信的市领导审核,经分管财政的市领导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向合作银行出具书面回复。合作银行根据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书面回复从风险补偿资金池内扣划补偿金额,或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调配资金进行补偿。合作银行账务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到账单据。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补偿资金后,须保证风险补偿金对应的贷款债权的完整性和可追索性。在完成贷款风险补偿后,合作机构负责按有关协议对已补偿的风险补偿金继续追索欠款,追索所得按各方最终承担风险补偿的比例返还。政府部门最终收取的追索所得不超过已补偿给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逾期风险补偿金贷款经完成追讨、清收或仲裁、诉讼等所有相关法律手段等程序后,仍无法清偿收回债权的,合作银行须及时将风险补偿金补偿损失情况报送给服务中心,并提交相关法律文书作为附件材料,由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报工作小组办公室,经工作小组同意后进行核销处理,账销案存。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的补偿,作为对合作银行损失的弥补,不改变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仍按贷款合同约定承担还款义务。
第六章 监管机制
第二十三条 当单一合作银行发放的风险补偿金贷款逾期余额合计达到2500万元时,合作银行应立即报告服务中心,后期备案的新增风险补偿金贷款出现逾期将不予补偿。待合作银行贷款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与服务中心协商一致后方可恢复办理新增风险补偿金贷款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各方要根据职责分工,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欠款追索等方面密切合作,共同维护风险补偿金的良性运作。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合作银行的业务拓展和良性竞争,风险补偿金业务实行年度考评制度。业务考评包括合作银行年度内向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及逾期贷款或保险(担保)贷款总额等内容。按照考评结果,采取调整资金存放和示范名单退出等方式,激励约束示范性合作银行。具体评价办法由服务中心制订,经工作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服务中心、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尽职开展工作,产生风险补偿金损失的,原则上对相关单位或人员不追究领导或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合作机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合谋骗贷、利益输送等造成风险补偿金损失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发生代偿的中小企业及实际控制人,若发现存在骗取贷款、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机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和审议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制度;
(二)审议风险补偿金贷款的补偿申请、核销处理等;监督有关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
(三)审议核准风险补偿金的清算、撤销;
(四)审议其他需工作小组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风险补偿金工作;
(二)在合作银行开设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
(三)负责风险补偿金的存放调整、拨付、补偿、核销等各项工作;
(四)指导服务中心开展风险补偿金业务,每年对服务中心开展风险补偿金业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工作小组会议,通报、商定风险补偿金工作相关情况;
(六)对申请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项目,适时组织召开工作小组会议审议,并根据工作小组审议形成的处置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七)协调解决风险补偿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相关问题等。
第三十条 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预算、划拨、资金补充,根据风险补偿金补偿支出情况,合理统筹各级资金补足资金池;将专项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安排;指导项目单位组织实施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职能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
(二)市金融局负责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开展风险补偿金贷款业务,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定期提供推荐纳入重点支持的贷款对象企业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负责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风险补偿金项目贷款投放,促进政银、政银担(保)业务深入开展等工作。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肇庆监管分局负责加强对合作机构的风险补偿金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鼓励银行通过风险补偿金促进中小企业贷款的增量扩面,督促合作机构做好风险防控及不良贷款处置等工作。将政银担、政银保等合作情况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
(五)合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对风险补偿金业务宣传推广,加大对辖区内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应急处置工作,不参与全市风险补偿金业务的整体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工信局、市科技局负责配合做好风险补偿金的宣传推广工作,定期提供推荐纳入重点支持的贷款对象企业名单。
第三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合作银行的遴选工作,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规范开展风险补偿金业务;
(二)对贷款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三)整理共享重点支持的贷款对象企业名单,并开展相关融资服务工作;
(四)对合作银行提交的补偿申请进行初审,形成情况报告和拟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工作小组审议;
(五)跟踪督促合作银行做好不良贷款的追收和资金返还或不良贷款的核销工作;
(六)对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业务进行年度考评;
(七)对风险补偿金工作进行绩效自评;
(八)每季度向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通报风险补偿金业务开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九)对风险补偿金业务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对风险补偿金业务进行宣传推广;
(十一)完成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风险补偿金合作协议,其中示范性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贷款规模不低于在该行资金池规模10倍;
(二)依法依规独立开展对申请风险补偿金借款企业的评审;
(三)依照合作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四)对已补偿的风险补偿金贷款进行追索。
第三十四条 其他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独立开展调查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或贷款担保;
(二)如果发生借款企业无法按约定还款的情况,合作保险(担保)公司须根据合作协议对合作银行进行赔付和协助催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因应具体情况需要修订完善时,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审议修订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若因机构改革造成部门职能变化,由调整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应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肇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肇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肇工信〔2020〕5号)同时废止。为做好政策衔接,本文件施行前存量贷款项目,可依照贷款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
相关链接:关于《肇庆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附件:肇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肇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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