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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二季度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政策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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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0日 14: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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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工信综合〔2024〕421号


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二季度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工信综合〔2024〕328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二季度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政策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一)支持有基数的在库企业加快生产。

1.支持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

(1)去年同期基数不为零(2023年二季度产值不为零)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2)2024年二季度当季产值及同比增速达到一定条件。

(3)不属于以下类型企业:①垄断性和对民营资本相对封闭的行业(产业)企业;②近两年在环保、安全、质量、纳税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③集团公司已提出申报的下属企业。

2.补助标准。

根据2024年二季度当季产值及同比增速,不同类型企业可按下表其中任意一项条件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注:补助标准为上限标准,若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总量超出预算规模,将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序号

企业类型

二季度当季产值同比增速

补助标准

1

不限行业

≥10%

A.若企业产值增速为10-20%,对二季度当季产值大于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75万元奖励。

B.若企业产值增速为20-30%(含20%),按上述A标准的1.5倍给予奖励。

C.若企业产值增速为大于30%(含30%),按上述A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2

医药、电子、建材、木材加工行业(不含造纸)等4类困难企业

≥6%

D.若企业产值增速为6-15%,对二季度当季产值大于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75万元奖励。

E.若企业产值增速为15-30%(含15%),按上述D标准的1.5倍给予奖励。

F.若企业产值增速为大于30%(含30%),按上述D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3

二季度受强对流天气等自然灾害影响的陶瓷生产企业

≥0%

G.若企业产值增速为0-15%,对二季度当季产值大于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7.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

H.若企业产值增速为15-30%(含15%),按上述G标准的1.5倍给予奖励。

I.若企业产值增速为大于30%(含30%),按上述G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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