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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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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0日 13: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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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科技型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着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64号)、《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4年度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省高企研发中心”)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重点企业研究院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2.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3.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

4.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

5.专职研究开发人员100人以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6.相对集中研发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

7.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0万元以上;

8.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5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9.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2021年起)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省企业研究院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200万元以上;

3.专职研究开发人员50人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4.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5.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6.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2023年起)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省高企研发中心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省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3.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4.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

5.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6.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7.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

8.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9.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2023年起)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二、申报时间与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平台建设”, 选择“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或“省高企研发中心”业务模块,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申报。其中,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等申报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底,其他申报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底。

(二)市县审核

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登录系统,开展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高企研发中心申报信息及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其中,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并将审查情况上传系统(要加盖公章)。

1.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审核。设区市科技局应于9月10日前通过系统上传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推荐申报名单(要加盖公章)。

2.省高企研发中心审核。设区市科技局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比例由设区市自行确定,一般不低于10%),通过系统上传省高企研发中心推荐备案名单(要加盖公章)。

(三)省级认定

1.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对推荐申报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经信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网评与会评,以及专家现场考察(综合专家网评与会评情况,确定100家左右现场考察企业名单),择优确定认定企业名单,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2.省企业研究院认定。对推荐申报的省企业研究院,省经信厅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网评,以及专家现场考察(按10%比例抽取专家评审通过企业),符合条件的,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3.省高企研发中心备案。对推荐备案的省高企研发中心,省经信厅组织财务专家抽查(按10%比例抽取设区市通过企业),符合条件的,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应保持一致。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二)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服务,进一步做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规模体量,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提升。

(三)鼓励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加大企业研发机构支持力度,在科技项目安排、科技人才引育、研发费用投入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帮助企业规范研发费用归集、使用,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国家惠企政策。

政策咨询:省经信厅高新处 吴扬青、省电检院 唐相雷,联系电话:0571- 81029700

技术咨询:沈涛,0571- 85151402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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