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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中亚”商标,这家企业被判赔偿金额300万元,且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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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5日 16: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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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详情 中亚铝业商标维权案

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与江西中亚铝业有限公司、无锡英阁门窗有限公司、海安旺美装饰材料商行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为辉知队承办案例


以下内容来自:知产宝


01


典型意义


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江西中亚公司的企业名称是否对广东中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江西中亚公司股东刘先勇、杨敏是否应当对公司的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由于广东中亚公司二审中补充了江西中亚公司的侵权情节证据,故二审中法院依据情节予以改判。关于江西中亚公司企业名称是否对广东中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了广东中亚公司企业字号的承继、江西中亚公司成立时广东中亚公司的知名度等因素,认定江西中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充分保护了广东中亚公司的商誉,对司法实践中认定商誉、字号权利的承继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


关于江西中亚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的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自行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独立承担责任。然而,当公司的个别股东操纵公司作为侵权工具,利用股东有限责任的优势以规避法律制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刺破公司面纱”,突破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判决公司股东与公司一道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般涉及多个被告分工配合分别从事不同的侵权行为,尤其是在被告同时包括数个公司及自然人股东的案件中,组织、策划、实施侵权行为的股东又往往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实施侵权行为,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如何认定各被告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是法院认定多个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关键。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即为江西中亚公司两股东是否应当对江西中亚公司的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审法院基于不同思路作出了不同的判决。二审法院结合刘先勇、杨敏存在利用公司名义多次注册被诉侵权商标,且公司存在财务混同的极大可能性,认定江西中亚公司股东刘先勇、杨敏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二审法院依据被诉商标的注册情况,结合公司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财产混同等客观情节予以综合判断,对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02


裁判文书


原标题:侵害“中亚”商标案江苏高院二审改判赔偿300万元,且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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