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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支持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支持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铜政办发〔2021〕22号)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关于支持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重点产业“链长制”的通知》(铜发〔2021〕4号)精神,加快我市铝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打造完整产业链生态,推动全市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铝产业“十四五”高质量发展规划,发展“煤—电—电解铝(再生铝)—铝合金—铝深加工-终端部件”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实现高端化、绿色化、规模化和集群化发展,打造全省航汽铝材料工业基地。(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打造产业发展平台。支持铝产业企业自建或校企联合创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成功创建为省级、国家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
三、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指导铝产业企业强化品牌意识,对创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智能制造示范企业、两化融合贯标示范企业、绿色工厂、著名商标等,成功创建为省级、国家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50万元。在铝产业推行环保绩效水平分级管控,A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可以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加快精品化转型。支持铝精深加工和终端制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对经认定的高端终端铝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企业,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10%、20%、30%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不累加;当年净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4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加大项目支持力度。支持铝产业企业新建生产线,实施关键核心设备和平台系统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改造升级,加快推进“机器换人”,逐步适应“柔性制造”“个性定制”等新要求。对完成生产线建设或完成技改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多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六、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对在铜川注册成立的废铝回收及加工利用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享受国家增值税即征即退相关政策。(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对年回收利用废铝达到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企业,根据企业经营业绩情况,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测评,给予企业每年一定比例资金扶持,用于环境保护、技术改造和扩能增产等,单个企业年补助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
七、鼓励“以商招商”。按照全市铝产业规划和发展需求,鼓励引进铝产业链企业来铜投资,并按项目实际投资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标准,对负责招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八、全面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铝产业企业积极参加丝博会、广交会和进博会等国内外各类综合展会及交易会,全面推介优势产品,寻求合作商机,对有展位企业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支持企业在铜举办行业年会、高层峰会、学术研讨会及专场推介会等活动,提升行业话语权,扩大铜川铝产业知名度。对主办国家级活动的企业给予活动费用8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九、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引导本地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发挥自身优势,开设涉铝加工专业,在铝产业人才培养、职工培训、订单式培养等方面开展多层次合作。实施铝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支持有色金属深加工领域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产业创新人才。支持企校合作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对省级认定的高端铝业公共实训基地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为铝业高质量发展培养高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十、强化保障能源供给。按照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要求,鼓励铝加工企业优先参与电力大用户直接交易。鼓励铝加工企业与电解铝生产企业合资建厂,使用电解铝企业自备电厂富余电量,营造铝加工企业低电价政策环境。对当年新投产的铝精深加工企业,当年贡献产值1亿元以上,根据用电量由市财政给予0.02元/千瓦时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铜川供电局)
十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发挥产业基金引导撬动作用,在重点项目建设、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和再生铝回收及利用等方面,支持铝产业投资发展。对规上企业在金融机构当年取得2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企业经营业绩情况,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财政贴息,单个企业年补助最多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
十二、其他事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采取“一事一议”原则,除一次性奖励外,其他奖补政策当年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兑现参考企业经营业绩情况。
以上措施试行至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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