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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打造霍林郭勒市绿色低碳铝基新材料产业基地,深入推进再生铝循环利用,3月17日,出台关于扶持再生铝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政策扶持的再生铝生产企业为在霍林郭勒市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企业或独立核算的全资法人子公司,且5年内不迁出该市、不改变在该市纳税义务。
政策指出,企业要承诺经营范围为再生铝及其配套产业,生产的再生铝资源只为该市的铝后精深加工企业提供原材料;对再生铝生产企业用地按照《霍林郭勒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再生铝生产企业从实现运营收入之日起,对于新增地方财政收入,按照不高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企业生产;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再生铝生产企业,可以接入园区微电网,享受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惠电价,增量配电网建成后享受统一电价,如遇电价政策调整,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对于新建的再生铝生产企业的高管人员、高科技人才,在霍林郭勒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前5年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最多奖励人员不超过5人。
政策明确,再生铝生产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及该市其他相关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该优惠政策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与法律法规内容抵触,则执行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享受扶持政策的再生铝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上级环保产业相关要求,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扶持。该优惠政策中承诺的扶持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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