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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以下简称《防控意见》),以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本文针对《防控意见》中涉及有色金属行业,特别是铜、铅锌行业的内容进行了摘编,供读者参考。
一、《防控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十三五”时期,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得到了较好地控制,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重金属环境管理仍比较薄弱,一些地区涉重金属污染环境事件仍时有发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到2025年,全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的要求,以及《“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部署,生态环境部制定了《防控意见》,明确了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是提升行业环保水平的必然要求,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防控意见》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
1.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铊、锑
2.实施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的重金属:铅、汞、镉、铬、砷
3.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
4.重点区域:主要聚焦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质量和环境风险问题较突出的区域。
三、《防控意见》主要目标
1.到2025年,全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较快提升,重金属环境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治理一批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
2.到2035年,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污染治理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
四、《防控意见》涉及有色金属行业的重点任务
1.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分类管理,根据各省(区、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和减排潜力,分档确定减排目标;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以及重点重金属,实施差别化减排政策。总量控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探索将重点行业减排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
2.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1;其他区域遵循“等量替代”原则。
3.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闭退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要求,推动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标准,推动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闭退出。
新建、扩建的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优先选择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4.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到2025年底,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减少使用高镉、高砷或高铊的矿石原料。加大重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清洁生产改造力度,积极推动竖罐炼锌设备替代改造和铜冶炼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
自2023年起,重点区域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企业,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应加强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要按照规定完善废石堆场、排土场周边雨污分流设施,建设酸性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采用洒水、旋风等简易除尘治理工艺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实施过滤除尘等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
推动锌湿法冶炼工艺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及硫渣处理设施。加强尾矿污染防控,开展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回头看”和黄河流域、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污染治理。严格废铅蓄电池、冶炼灰渣、钢厂烟灰等含重金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5.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标准体系。研究修订铅锌、电镀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制定出台废水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运行、验收技术规范。修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细则(试行)》。加强地方排放标准体系建设。
6.落实责任。省级工作方案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备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各地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重点行业企业非法生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倾倒转移含重金属废物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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