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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打造霍林郭勒市绿色低碳铝基新材料产业基地,深入推进再生铝循环利用,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扶持的再生铝生产企业为在霍林郭勒市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企业或独立核算的全资法人子公司,且5年内不迁出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纳税义务。
第二条
企业要承诺经营范围为再生铝及其配套产业,生产的再生铝资源只为本市的铝后精深加工企业提供原材料。
第三条
对再生铝生产企业用地按照《霍林郭勒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条
再生铝生产企业从实现运营收入之日起,对于新增地方财政收入,按照不高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企业生产。
第五条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再生铝生产企业,可以接入园区微电网,享受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惠电价,增量配电网建成后享受统一电价。如遇电价政策调整,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第六条
对于新建的再生铝生产企业的高管人员、高科技人才,在霍林郭勒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前5年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多奖励人员不超过5人。
第七条
再生铝生产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及本市其他相关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本优惠政策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与法律法规内容抵触,则执行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八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再生铝生产企业符合上级环保产业相关要求,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扶持。
第九条
本优惠政策中承诺的扶持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兑现。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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