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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0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利用水平,促进二手商品规范流通,全面提升全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基本建立,建成绿色分拣中心1000个以上。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行业“散乱污”状况明显改观,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9种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4.5亿吨。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更加规范,交易规模明显提升。60个左右大中城市率先建成基本完善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
《指导意见》部署了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一是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包括合理布局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加强废旧物资分拣中心规范建设、推动废旧物资回收专业化、提升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信息化水平。二是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包括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集聚化发展、提高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技术水平。三是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和再制造产业发展,包括丰富二手商品交易渠道、完善二手商品交易管理制度、推进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要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政策保障体系,加强要素保障,加大投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完善统计体系。
《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精心组织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工作,结合实际明确重点任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各项任务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改环资〔2022〕109号
科技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及《“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分拣加工利用水平,促进二手商品规范流通,全面提升全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健全法律政策标准体系,发挥规划导向作用,夯实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便民利民的基础功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挖掘废旧物资利用价值,增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的内生动力。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工作基础和城乡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差异,统筹推进城乡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体系建设。加强区域协作和相关设施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创新驱动、分类指导。推进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发挥创新对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的驱动作用。加强废旧物资分类回收,分品类探索创新回收模式,提升再生资源精细化加工利用水平。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循环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基本建立,建成绿色分拣中心1000个以上。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行业“散乱污”状况明显改观,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9种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4.5亿吨。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更加规范,交易规模明显提升。60个左右大中城市率先建成基本完善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
二、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
(四)合理布局废旧物资回收站点。以便利居民交售废旧物资为原则,结合城市、农村不同特点,合理布局回收交投点和中转站。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规范回收处理站点。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提升站点运营管理水平,鼓励标准化、规范化、连锁化经营,确保整洁卫生和消防安全。支持回收企业采用自建、承租、承包等方式运营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提升全品类回收功能,形成扎根社区、服务居民的基础网络。支持龙头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特许加盟、兼并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提高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效率,扩大回收网络覆盖面。(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废旧物资分拣中心规范建设。合理布局分拣中心,因地制宜新建和改造提升绿色分拣中心,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劳动保护等要求。分类推进综合型分拣中心和专业型分拣中心建设。综合型分拣中心要强化安全检测、分拣、打包、存储等处置功能,为生活源、商业源再生资源和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利用提供保障。专业型分拣中心要强化分选、剪切、破碎、清洗、打包、存储等处置功能。(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废旧物资回收专业化。鼓励各地区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授权专业化企业开展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实行规模化、规范化运营。引导回收企业按照下游再生原料、再生产品相关标准要求,提升废旧物资回收环节预处理能力。培育多元化回收主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建设;鼓励回收企业与物业企业、环卫单位、利用企业等单位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畅通回收利用渠道,形成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产业链条;鼓励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纺织、玻璃、家电等生产企业发展回收、加工、利用一体化模式。(商务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信息化水平。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支持废旧物资网络回收平台发展,运用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移动互联网媒介,实现网上预约、上门回收,推动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支持回收企业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全链条业务信息平台和回收追溯系统。(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
(八)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集聚化发展。依托现有“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统筹规划布局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和区域交易中心,做好用地、水电气等要素保障,推进环境、能源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再生资源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再生资源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利用。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成渝、中原、兰西等重点城市群建设区域性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基地。完善再生资源类固体废物跨地区运输备案机制,提升再生资源跨区转运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高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技术水平。加大再生资源先进加工利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力度,推动现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提质改造,开展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提高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支持企业加强技术装备研发,在精细拆解、复合材料高效解离、有价金属清洁提取、再制造等领域,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和大型成套装备。(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和再制造产业发展
(十)丰富二手商品交易渠道。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促进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发展,提高二手商品交易效率。支持线下实体二手市场规范建设和运营,鼓励建设集中规范的“跳蚤市场”。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集中规范的车辆、家电、手机、家具、服装等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和交易专区。鼓励社区建设二手商品寄卖店、寄卖点,定期组织二手商品交易活动,促进居民家庭闲置物品交易和流通。鼓励各级学校设置旧书分享角、分享日,促进广大师生旧书交换使用。(商务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二手商品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二手商品交易规则,明确相关市场主体权利义务。推动二手商品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交易平台、销售者、消费者、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共享。分品类完善二手商品鉴定、评估、分级等标准体系。完善二手商品评估鉴定行业人才培养和管理机制,培育权威的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完善计算机类、通讯类和消费类电子产品信息清除标准规范。推动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研究解决二手商品转售、翻新等服务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进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文办设备等再制造水平,推动盾构机、航空发动机、工业机器人等新兴领域再制造产业发展,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再制造共性关键技术。结合工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工业装备再制造。支持隧道掘进、煤炭采掘、石油开采等领域企业广泛使用再制造产品和服务。在售后维修、保险、租赁等领域推广再制造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文办设备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政策保障体系
(十三)加强要素保障。各地区要将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等废旧物资回收网络相关建设用地纳入相关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配套的基础设施用地,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加大对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基地、二手交易市场的用地支持。结合农村实际,因地制宜规划布局农村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设施。保障废旧物资回收车辆合理路权,对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予以支持和规范。(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投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对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项目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支持政策。依法落实和完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税收政策,规范经营主体纳税行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投融资力度,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废旧物资循环利用。落实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专项政策,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积极采购再生资源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实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废旧纺织品、废旧手机、废旧动力电池等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利用行业规范管理。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行业的环境监管,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源头管控和规范处理,确保达标排放。依法打击非法拆解处理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行为。严厉打击再生资源回收、二手商品交易中的非法交易、假冒伪劣、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计算机类、通讯类和消费类电子产品二手交易的信息安全监管,防范用户信息泄露及恶意恢复。(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统计体系。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方法。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统计分析,规范发布统计数据。推进企业、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数据信息对接。建立并完善再生资源回收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和发展趋势。(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组织实施
各地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精心组织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工作,结合实际明确重点任务。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各项任务贯彻落实。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选择60个左右大中型城市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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