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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掌握废铜铝进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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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7日 09: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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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梳理了近几年废铜铝(再生铜铝)的进口政策,便于在一文中找到重要的信息。

  本文梳理了近几年废铜铝(再生铜铝)的进口政策,便于在一文中找到重要的信息。


  ✦一、近几年废铜(再生铜)进口政策回顾:再生铜、黄铜原料标准出台批文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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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废铜(再生铜)进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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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废铜(再生铜)进口禁令


  附废铜(再生铜)进口政策说明:


  ●2017年7月,《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逐步有序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2019年年底前,逐步停止进口固体废物。


  ●2018年4月,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将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废七类”)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


  ●2018年8月,商务部对美国进口废铜征收25%的关税(主因贸易战);


  ●2018年12月,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将铜废碎料(“废六类”)从《非限制进口类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生态环境部明确表示,2020年是实施固体废物零进口的收官之年,当年11月再生铜原料、再生黄铜原料标准细则可执行后,符合标准的高品质废铜按再生铜/黄铜原料名义进口。


  ●2021年起生态环境部不再受理废铜批文,并严格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二、近几年废铝(再生铝)进口政策回顾:进口废铝的限制逐年趋严,直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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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废铝(再生铝)进口政策说明:


  ●2014.12.30《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现在称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14年第80号):


  1.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将废汽车压件(税则号7204490010)、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税则号760200010)规定为限制类进口。


  3.将其他废铝碎料(税则号7602000090)规定为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说明:自联合公告〔2017〕39号“《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出台后废止】


  ●2017.12.2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GB 16487.7—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代替GB 16487.7—2005,2018-03-01实施。针对税则号为7602000090的其他废铝碎料(六类)要求: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要求的不高于0.01%。


  2.粒径不超过2mm的夹杂物不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总质量的1%,粒径不超过2mm的粉状物不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的总质量的1%。


  3.废电动机、电线电缆,金属和家电废料以及黑色金属的控制标准为0.5%


  ●2018.12.21《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对现行的《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以下调整:


  1.其他废铝碎料(760200090)调整至《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2019年7月1日执行。


  2.2020.10.19《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进口管理,推动再生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再生铜原料》(GB/T 38471-2019)、《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标准的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二、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7404000020,7404000030和7602000020。


  三、不符合《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2019)、《再生铜原料》(GB/T 38471-2019)、《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2019)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已领取2020年铜废碎料、铝废碎料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除外。


  四、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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