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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解铝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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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9日 08: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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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9日

河南省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号)要求,结合我省电解铝行业发展形势,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包含电解工序生产铝液、铝锭等建设项目,应通过兼并重组、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和产能指标交易的方式取得电解铝产能置换指标,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第二条 可用于产能置换的指标,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要求的合规项目产能,须在2017年10月底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清理整顿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的项目清单内,但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2013年以前关停但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2017年10月及以后建成的合规产能也可用于产能置换。产能数量须以备案或者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值为准。

  第三条 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实施产能置换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的相关要求实施,妥善解决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产能退出企业须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产能退出报告(包括退出产能指标相关信息、产能退出、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等责任落实情况),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设项目与退出项目均位于河南省境内但不在同一省辖市范围内的,产能退出企业须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产能退出报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产能退出情况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四条 电解铝企业通过产能指标交易实施产能置换的,产能退出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必须确保退出产能无资产债务纠纷、职工安置到位、产能退出指标真实准确、无重复使用,并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产能退出报告,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附件1),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公告。公告后,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产能退出情况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设项目不在河南省境内的,由退出产能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通过的,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公告。

  第五条 电解铝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细则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产能指标交易实施产能置换的须附产能出让公告。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企业报送的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附件2),无异议后公告。

  第六条 企业获得的电解铝产能置换指标,须优先用于本企业现有未完成产能置换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未完成产能置换的,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新开工建设项目。

  第七条 电解铝建设项目产能置换中如存在以下情况,视同违规项目,各地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未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

  (二)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前备案、复建的;

  (三)投产或复产前,相应退出产能未落实相关淘汰要求、具备重启条件的;

  (四)退出产能存在重复利用的;

  (五)弄虚作假,不符合产能置换政策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产能置换方案的初审和监督落实工作;退出产能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退出产能按时拆除到位。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各地组织开展产能置换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积极发挥作用。对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电解铝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实施严格整顿。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一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本细则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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