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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发改价格〔2021〕916号
柳州市、百色市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规定,按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提供我区电解铝水泥及钢铁企业2020年度电耗能耗情况的函》(桂工信能源函〔2021〕1002号)的监察结果,现就2020年度我区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执行阶梯电价通知如下:
一、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核查的全区电解铝生产企业共7家,其中,广西华磊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广西百色银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德保百矿铝业有限公司、广西翔吉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分别为12736.24千瓦时/吨、13524.09千瓦时/吨、13476.26千瓦时/吨、12902.27千瓦时/吨、13657千瓦时/吨,广西百矿铝业有限公司一分厂和二分厂的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分别为12741千瓦时/吨和13146千瓦时/吨,广西来宾银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线1和生产线2的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分别为13321.59千瓦时/吨和12735.55千瓦时/吨。上述电解铝企业2020年电解铝铝液交流电耗达到《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6-2013)要求,其用电不加价。
二、全区列入监察任务的水泥企业37家,均为完整水泥生产线企业。其中,2020年广西金鲤水泥有限公司等35家水泥企业可比水泥综合电耗等指标达到《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16780-2012)要求,其用电不加价;融水东立水泥有限公司可比水泥综合电耗101.54千瓦时/吨,超过《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限额值,其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2元;广西(登高)田东水泥有限公司3#线,企业未按节能监察要求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其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2元,如企业后续按节能监察要求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并经核查可比水泥综合电耗等指标达到《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16780-2012)要求的,再行调整。
三、全区列入监察任务的钢铁企业14家,其中长流程钢铁生产线企业4家。2020年下半年新投产的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处于生产调试不稳定阶段,其用电暂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待生产稳定后监察确定能耗水平及是否加价。广西德源冶金有限公司等13家钢铁企业2020年焦化、烧结、球团、高炉、转炉、电弧炉等工序能耗均达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要求,其用电不加价。
请负责向相关企业供电的电网企业,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的上述企业名单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电价加价标准,按照抄见的生产用电量及时足额收取核查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加价电费,对加价电费资金单独记账、单独归集,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加价电费资金,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阶梯电价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我委。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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