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 暂无! | 手机 | 暂无! |
---|---|---|---|
联系人 | 暂无! | 地址 | 暂无! |
电话 | 暂无! |
---|---|
手机 | 暂无! |
联系人 | 暂无! |
地址 | 暂无! |
为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下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生态环境部再出新规,以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
2日晚,生态环境部公布《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十四五”之初,部分地区上马高耗能、高排放(下称“两高”)项目抬头,影响碳达峰目标实现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这位负责人说,《“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实现积极发展。中央也已经明确要求,“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用地结构调整。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要坚决拿下来”。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有关专家在调研中也发现,不少地方认为2030年前还可以继续大幅提高化石能源使用量,甚至还在“高碳”的轨道上谋划“十四五”发展规划,攀登碳排放“新高峰”,达到“新高峰”后再考虑下降。
源头防控是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治本之策。”上述负责人表示,通过强化环评和排污许可及监管执法,能够有效实施对“两高”项目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根据《指导意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并明确新改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要求,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污染物区域削减有关规定,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措施腾出足够环境容量。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对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生态环境部已要求各地环境部门,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两高”企业加强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许可。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审批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把关不严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上述负责人表示,地方政府落实“两高”项目生态环境防控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将依法实施区域限批,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指导意见》还提出,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高”项目环评开展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探索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和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且仅代表原作者观点。凡注明来源为“铝加网”的文章,版权均属铝加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必须与铝加网(电话:18925937278)联系授权事宜,转载必须注明稿件来源:铝加网。铝加网保留对任何侵权行为和有悖本文原意的引用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电话 | 暂无! | 手机 | 暂无! |
---|---|---|---|
联系人 | 暂无! | 地址 | 暂无! |
电话 | 暂无! |
---|---|
手机 | 暂无! |
联系人 | 暂无! |
地址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