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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和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14委局《贯彻落实工信部等十六个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津工信产业〔2017〕34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机械、橡胶等行业为重点严格按照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有序推进,促使一批能耗、环保、、质量、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二、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门《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2306号)。
三、主要工作
(一)能耗方面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开展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监察,对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重点高耗能企业开展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察。对钢铁、水泥等行业开展阶梯电价政策执行监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环保方面
1.强化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各类生态环境执法行动为抓手,尤其针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机械、橡胶等重点高耗能企业持续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二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宗旨,不断加强执法帮扶力度,通过对企业“送技术、送政策、送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守法主体意识。(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2.优化监管手段,确保排污企业实现达标排放
一是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要求,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不断优化污染源自动监控在执法监管中的应用,加强对钢铁行业等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二是继续推动排污许可证管理,将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组织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超标、超总量以及以逃避监管方式偷排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按证排污。(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质量方面
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生产企业的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改正,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公示平台上公示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加强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筑用钢筋、水泥产品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督,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对因工业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依法按程序办理注销生产许可证。(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方面
结合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加大对钢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力度,指导帮助冶金、有色、机械制造中含金属冶炼环节的铸造企业排查重大生产事故隐患。推动重点金属冶炼示范企业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建立风险分类分级管控警示制度,制作风险分类分级管控责任公告栏和重点岗位风险告知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风险管控,防范控制化解风险,提高企业自我防控风险的能力。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等企业依规严肃查处。(市应急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技术方面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有关规定,进一步进行深入排查,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机械、橡胶等行业为重点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并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文件要求,做好技术方面落后产能的淘汰和验收工作。严格落实《天津市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工作长效机制,继续发挥市区两级淘汰落后产能和取缔“地条钢”小组作用,保持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高压态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市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时间安排
分为四个阶段:
5月底前,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要摸底排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机械、橡胶等行业能耗、环保、、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研究提出本区、本系统202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
6月底前,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单位要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机械、橡胶等行业为重点,结合本方案安排,细化研究制定本区、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同时,将目标计划报市小组办公室。
10月底前,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应急局完成对列入本区、本部门依法依规关闭退出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填写《天津市2021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报市小组办公室。
11月底前,市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本年度退出的落后产能进行检查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同时,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将2021年本区、本部门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工作要求,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新的工作部署,及时调整工作方向与重点,当前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组织。市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我市实施方案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制定工作时间表,狠抓工作落实。
2.加大扶持引导。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负责)
3.妥善安置职工。企业应依法妥善安置职工,加大内部转岗安置力度。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鼓励企业申请企业吸纳、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人员安置工作。(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4.落实差别政策。对钢铁、水泥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加强信贷政策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按照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做好去产能金融服务工作。(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中涉及淘汰落后产能建设项目用地不予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
5.强化信用惩戒。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推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信用信息共享。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相关企业履行义务、不良影响,并将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6.加强舆论宣传。运用部门网站及时公示限期整改企业名录,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通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在全社会形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舆论氛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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