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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发文 | 解读《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7项标准或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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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5日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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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8—2020)等3项新制订标准,以及《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日前,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8—2020)等3项新制订标准,以及《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等4项标准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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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关于《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自2000年起我国铸件产量已连续17年居全球首位,与第二至第十位的国家铸件产量总和相当,2016年产量达4720万吨,占全球总产量的40%以上。我国铸造企业数量约有2.3万家,其中排位靠前的4500家企业铸件产量占总产量的70%以上,小企业数量多,环保水平相对较差,无组织排放问题较为突出。

  目前,我国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主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的有关规定,行业针对性差,有组织排放限值宽松,无组织排放未有效管控,亟需制定专门的行业标准,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规范排放管理。

  (二)本标准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点?

  本标准基于从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管控思路,将无组织排放控制和有组织排放控制相结合,明确各个工序、装备产污节点的污染因子和控制要求,有效解决铸造行业污染排放严重问题。

  1.加强无组织排放源头和过程管控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铸造行业污染控制的重点和难点。本标准综合考虑了铸造行业各种物料、工艺、装备和行业管理现状,区分煤粉、膨润土等粉状物料,以及生铁、焦炭等粒状、块状物料等不同形态物料,从物料存储、运输以及铸造各工艺环节,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在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标准抓住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表面涂装工序等主要污染源,规定了有效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性要求;同时,对于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提出差异化管控要求,推动行业实施源头减排。

  2.强化有组织排放精准管控

  按照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的生产流程,区分金属熔炼、造型、制芯、浇注、落砂清理、砂处理、铸件热处理、表面涂装八个工序,针对每个工序相关装备及排放的污染物,规定了适用的有组织排放限值,确保标准管控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实行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同时为鼓励源头替代,对于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仅要求执行浓度指标,不执行去除效率指标。

  表面涂装工序是铸造工业VOCs重点排放环节,在实行浓度控制的同时,对于排放量大的涂装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气NMHC初始排放量大于3kg/h,重点地区大于2kg/h),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处理效率不得低于80%,有效防止稀释排放,削减VOCs的总排放量。

  (三)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如何?

  铸造工业金属熔炼等工序的有组织排放可采用布袋除尘、滤筒除尘、湿法或干法脱硫、低氮燃烧等技术,无组织排放可采取装备升级、密闭化生产等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近年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等重点区域铸造企业已全面开展工艺设备和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积累了很多成熟的案例,为标准实施奠定了技术基础。

  目前,技术先进且环保措施比较完善的大中型企业,已具备达标能力;其他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会相应增加生产成本,根据测算和调研,在企业可接受范围之内。考虑现有企业数量较多,行业达标改造工作量较大,本标准给予现有企业两年半的过渡期。

  标准制定过程中,经广泛征求行业意见,与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充分沟通,各方对标准的实施已达成一致。

  (四)标准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如何?

  颗粒物是铸造行业管控的重点污染物。实施本标准,重点地区因已先期进行了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升级改造,预计可减少颗粒物排放量30%左右,其他地区可减少颗粒物50%以上,总减排量约5~8万吨。同时,可削减VOCs排放30%左右,总减排量约3万吨。本标准的实施,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新标准作为行业准入的门槛,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

  二

  关于《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当前阶段,我国面临细颗粒物(PM2.5)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在夏季,O3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O3的重要前体物,且部分VOCs是有毒物质和恶臭物质,是目前我国重点管控的大气污染物。为加强VOCs污染防治,完善“行业+综合”的VOCs排放标准体系,需对农药等典型的VOCs排放行业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农药工业经过长期快速发展,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农药生产国和出口国,可生产农药原药500多种,常年生产300多种,正式登记的农药制剂产品达三万多个。农药工业是重要的VOCs排放行业,生产工序长,使用原料种类多、用量大,产品收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成分复杂且多为有毒有害物质。长期以来,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排放限值宽松,行业针对性不强,亟需制定专门的行业标准,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规范排放管理。

  (二)本标准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点?

  农药生产过程中涉及VOCs原辅料储存、输送、反应、分离精制等众多工序,均可能造成VOCs的排放,且无组织排放量较大,同时还存在大量有毒有害及恶臭物质排放。本标准基于从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管控思路,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控制双管齐下,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1.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是农药工业的难点之一,标准根据农药工业特点,实施无组织排放的全过程监管。首先,对于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实施差异化管控,促进企业实现源头减排;其次,针对原辅料储存、生产工艺过程以及废水处理等无组织排放环节,规定了明确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最后,针对无组织排放管控效果,规定了厂区监控浓度限值的建议值,由地方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自主实施。

  2.综合项目和特征污染物项目相结合,全面控制VOCs排放

  农药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种类众多,行业常用有机溶剂有数十种,并且还涉及氯化氢、氨、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的无机污染物。为全面管控农药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采用“综合项目+特征污染物项目”相结合的方式,保证排放监管的严密性。综合项目包括非甲烷总烃(NMHC)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控制VOCs类物质的总排放。特征污染物项目突出重点,考虑光化学反应性管控苯系物等,防范健康风险管控光气、氰化氢等,防止恶臭扰民管控硫化氢、氨等。

  3.实施浓度和效率双指标管控,实现VOCs有效削减

  标准沿用排放浓度限值的控制方式的同时,考虑VOCs通风排放的特点,对于排放量大的重点源,实行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当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气NMHC初始排放量大于3kg/h(重点地区加严到2kg/h)时,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处理效率不得低于80%,有效防止稀释排放,削减VOCs的总排放量。

  (三)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如何?

  对于颗粒物、酸碱废气,多数农药企业均安装了有效的处理设施,基本不需要再进行升级改造;对于VOCs废气,目前治理技术已较为成熟,长三角、京津冀等重点地区农药企业近年来进行了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很多企业安装了蓄热燃烧(RTO)、吸附等高效处理装置,可达到排放控制要求。

  部分企业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会相应增加生产成本,根据测算和调研,在企业可接受范围之内。考虑现有企业达标改造需要一定时间,本标准给予现有企业两年的过渡期。

  标准制定过程中,经广泛征求行业意见,与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充分沟通,各方对标准的实施已达成一致。

  (四)标准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如何?

  目前我国持有农药登记证数量2010家,规模以上企业719家,其中化学农药制造企业586家,是农药制造工业主要的VOCs和无机污染物的排放源。实施本标准每年可实现约20万吨VOCs减排量,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可有效减少排放到环境中的有毒有害及恶臭物质,有利于保护周边公众健康,减少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通过标准实施,严格环境准入,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三

  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8—2020)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我国石油主要赋存于东北和西北地区,天然气主要赋存于西部的鄂尔多斯、四川和塔里木盆地。2019年,我国原油产量1.91亿吨,天然气产量1736亿立方米。

  行业主要大气污染源和污染物为天然气净化厂硫磺回收尾气排放的二氧化硫(SO2)、油气集输与处理过程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天然气净化厂硫磺回收尾气SO2排放浓度高,治理难度大,长期以来仅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标。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由于设施分散、位置偏远,《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相关规定部分不适用于本行业。甲烷是重要的温室气体,石油天然气开采是甲烷排放的重点行业,需要加强控制。为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要求,亟需结合行业特点、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制定适用于本行业的排放控制标准。

  (二)本标准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点?

  针对天然气净化厂硫磺回收装置SO2排放问题,区分工厂规模设置排放限值。对于硫磺回收装置总规模在200吨/日以上的,SO2控制要求与《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一致,限值为400mg/m3;对于小规模硫磺回收装置,考虑经济技术可行性,限值为800mg/m3。

  针对油气集输与处理过程的VOCs排放问题,对于原油、稳定轻烃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装载、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油气田采出水等集输和处理系统、火炬系统规定了措施性控制要求。考虑行业实际情况,对于非重点地区的现有原油储罐、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油气田采出水等集输和处理系统适当放宽了控制要求。

  针对油气开采过程的甲烷排放问题,对天然气(包括油田伴生气)生产、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油气田采出水集输和处理系统、火炬系统等,提出了协同控制要求。

  (三)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如何?

  对于大规模天然气净化厂,采用“克劳斯+尾气加氢还原”工艺的基础上,对装置进行适应性升级改造;对于小规模天然气净化厂,采用“延伸克劳斯+尾气治理”等工艺可实现SO2达标排放。对于VOCs的排放,借鉴石化等行业的成熟管控经验,对储罐进行升级改造、对管线与组件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对废水液面逸散废气加强收集处理等,可实现VOCs的有效控制。

  企业实施生产工艺设备和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会相应增加生产成本,根据测算和调研,在企业可接受范围之内。考虑现有企业达标改造需要一定时间,本标准给予现有企业两年的过渡期。

  标准制定过程中,经广泛征求行业意见,与主要生产企业充分沟通,各方对标准的实施已达成一致。

  (四)标准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如何?

  实施本标准,天然气净化厂可削减约60%的SO2排放量。我国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目前VOCs治理基础总体上比较薄弱,标准的实施将有效促进行业VOCs减排。同时本标准为首项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的实施将有效减少甲烷排放,促进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为我国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发挥积极作用。

  四

  关于《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修改单

  (一)标准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自发布实施以来,在控制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砖瓦工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推动砖瓦工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标准实施中,砖瓦行业反映标准规定的砖瓦窑基准过量空气系数1.7,折合为烟气基准含氧量为8.6%,与砖瓦工业生产工艺实际情况差距较大。为落实国家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生态环境部对GB 29620—2013进行了修改。

  (二)与原标准相比,修改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一是调整了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烟气基准含氧量。我国砖瓦工业的焙烧工艺基本为内燃烧工艺,焙烧、干燥过程中需要补充大量的空气,烟气含氧量较高,监测数据显示高达18%左右。综合考虑砖瓦生产工艺状况,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将人工干燥及焙烧窑烟气过量空气系数1.7(折合基准含氧量8.6%)调整为基准含氧量18%。

  二是调整了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砖瓦行业主要采用钠碱法、石灰-石膏法等湿法脱硫技术,二氧化硫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综合考虑修改后的烟气基准含氧量与脱硫技术控制水平,将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调整为150mg/m3。

  三是补充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相关要求。近几年,我部发布实施了多项固定源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中很多适用于GB 29620—2013。为此,增加了“现行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以及本修改单实施后发布的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的规定。

  五

  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修改单

  (一)标准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5年《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以下简称“GB 31573—2015”)实施以来,大幅削减了污染物排放,有效防范了环境风险,促进了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推动了行业绿色发展。

  标准实施中,硅酸钠行业反映,其生产工艺采用高温熔窑,类似于玻璃生产,热力型氮氧化物产生水平较高,初始浓度达到2000-3000mg/m3,远高于其他无机化工行业,GB 31573—2015未能很好的反映硅酸钠工业氮氧化物排放特征。

  GB 31573—2015中定义的无机化学工业是以天然资源、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化学品的工业。但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目前很多企业为进一步提高无机化学品的附加值,采用工业品等其他原料生产无机化学品,现有定义未完全涵盖。

  为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要求,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生态环境部对GB 31573—2015进行了修改。

  (二)与原标准相比,修改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一是修改了无机化学工业定义,补充了硅酸钠工业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将无机化学工业定义,调整为“生产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化工产品的工业”,不再强调以天然资源、工业副产物为原料,避免在实际执行中产生是否属于无机化学工业范畴的歧义。同时,增加了硅酸钠工业和纯氧助燃两个术语与定义,以增强硅酸钠排放控制要求的可实施性。

  二是修改了硅酸钠工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通过调研和分析,结合硅酸钠工业氮氧化物实际产生水平、脱硝技术、排放水平、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将硅酸钠工业氮氧化物一般排放限值由200mg/m3调整至400mg/m3,特别排放限值由100mg/m3调整至300mg/m3,更好的反映了我国硅酸钠工业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水平。

  三是增加了硅酸钠纯氧助燃的基准排气量。纯氧助燃工艺可从源头显著降低氮氧化物的产生量,氮氧化物控制效果与末端高效脱硝技术相当。但纯氧助燃后烟气含氧量较高,采用基准含氧量8%的浓度折算方法,不能反映其控制效果。为此,借鉴《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纯氧助燃工艺烟气浓度折算方法,按基准排气量进行折算。

  四是补充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相关要求。近几年,我部发布实施了多项固定源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中很多适用于GB 31573—2015。为此,增加了“现行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以及本修改单实施后发布的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的规定。

  六

  关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修改单

  (一)标准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钢铁系列排放标准已实施八年,钢铁系列排放标准实施情况评估结果表明,标准实施以来,在控制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促进钢铁工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推动钢铁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标准实施中,钢铁行业反映《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中未规定烧结机(球团)焙烧烟气基准含氧量,造成不同烧结机焙烧烟气污染物控制水平难以公平评定,部分企业甚至通过掺风等方式稀释排放,烟气含氧量可达到19%甚至更高,与含氧量16%的烧结焙烧烟气相比,同样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如进行折氧换算,实际排放水平可相差2.5倍,不利于企业间公平。为落实国家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生态环境部对GB 28662—2012进行了修改。

  (二)与原标准相比,修改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一是补充了焙烧烟气基准含氧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设计焙烧烟气含氧量14.5%~15.5%,随着设备老化,漏风率和含氧量会增加。为充分利用余热,球团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焙烧机在冷却段鼓入空气冷却,并将热烟气返回至回转窑和干燥段循环利用,致使焙烧烟气含氧量相对较高。综合考虑烧结和球团工艺差异、实际监测数据,结合已印发的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文件和国内相关标准,补充烧结机和球团竖炉焙烧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6%,球团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焙烧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

  二是完善了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相关要求。近几年,我部发布实施了多项固定源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中很多适用于GB 28662—2012。此外,GB 28662—2012规范性引用文件和监测方法标准编号规定了年号,标准中污染物项目不能采用最新版本的监测方法标准。为此,本次修改删除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5中监测方法标准编号的年号;并增加了5.8条“现行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以及本修改单实施后发布的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的规定。

  七

  关于《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修改单

  (一)标准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钢铁系列排放标准已实施八年,钢铁系列排放标准实施情况评估结果表明,标准实施以来,在控制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促进钢铁工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推动钢铁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标准实施中,钢铁行业反映受工艺特点等条件制约,部分敞口式轧钢热处理炉含氧量远高于《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规定的基准含氧量,造成企业达标困难,无法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影响了企业污染治理的积极性。为使标准更加科学、符合实际情况、便于监管,生态环境部对GB 28665—2012进行了修改。

  (二)与原标准相比,修改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一是修改了热处理炉定义。钢铁行业通常将GB 28665—2012中的“热处理炉”分为“加热炉”和“其他热处理炉”两大类。加热炉不改变钢铁材料内部结构且排放量占热处理炉的90%以上,其他热处理炉改变钢铁材料表面或内部组织结构性能,排放量相对较小。为使标准更加科学,有必要将两种炉型分类管理。结合行业通用分类、热处理炉数量占比、工艺特性等,将GB 28665—2012中的“热处理炉”定义为“将钢铁材料加热到轧制温度,或放在特定气氛中加热至工艺温度并通过不同的保温、冷却方式来改变表面或内部组织结构性能的热工设备,包括加热炉,以及退火炉、淬火炉、正火炉、回火炉、固溶炉、时效炉、调质炉等其他热处理炉。”

  二是修改其他热处理炉基准含氧量和排放限值。经调研分析,加热炉和其他热处理炉含氧量差距较大。结合轧钢企业加热炉和其他热处理炉污染物产生情况和排放水平,为使标准更加切合实际,加热炉基准含氧量维持8%不变,其他热处理炉基准含氧量由8%调整为15%。综合考虑修改后的其他热处理炉烟气基准含氧量与可行技术,将其他热处理炉SO2、NOx排放限值调整为100mg/m3、200mg/m3。

  三是完善了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相关要求。近几年,我部发布实施了多项固定源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中很多适用于GB 28665—2012。此外,GB 28665—2012规范性引用文件和监测方法标准编号规定了年号,标准中污染物项目不能采用最新版本的监测方法标准。为此,本次修改删除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5中监测方法标准编号的年号;并增加了5.8条“现行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以及本修改单实施后发布的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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