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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河北出台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内附各省认定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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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5日 1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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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7个基本条件,详情见下文。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办法指出认定为园区应同时满足7个基本条件,《河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考评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

  同时,园区管理机构每年上半年开展园区自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每三年对认定的园区组织专家进行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评分70分以下的园区进行复查,对其他园区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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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设立。园区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为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位于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由开发区托管),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面积。专业化工园区规划连片面积8平方公里以上,化工集中区规划连片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园区内不存在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

  (二)总体规划。已编制园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防灾规划等相衔接。

  (三)产业规划。已编制园区产业规划。产业规划应综合分析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市场竞争力,明确园区产业定位、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和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产业规划经过专家论证。

  (四)安全生产。具有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园区远离城市主城区,且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园区已划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敏感点(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符合外部安全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市、县政府已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并承诺2023年6月30日前划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和完成搬迁改造的,视为符合条件)。化工园区内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实现封闭化管理。

  (五)环境保护。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要求;按环评批复要求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监测水质无异常变化;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六)基础设施。建有统一集中的供水、供热、供气设施(不需供热、供气的园区除外),具有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系统;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系统,并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七)管理体系。园区设置专业化管理机构,制定有安全、环保应急预案,具备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有效管理能力。园区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并建立园区管委会领导带班制度。


各省化工园区认定进展

浙江省

  浙江省经信厅发布“关于浙江省化工园区(集聚区)评价认定结果”的公示。通过前期各市初审、专家评审及现场核查等环节,将拟通过认定为合格园区和培育园区的名单进行公示,共49家合格园区和3家培育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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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根据《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开展化工园区申报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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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合规化工园区应满足10项认定条件:

  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在2平方公里(含)以上或者建成区面积在1平方公里(含)以上;确因国家和省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需配套建设的专业化工园区除外。

  园区应与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颁布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相符。

  园区原则上应处于主城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园区边界应在满足与县级及以上城市主城区安全防护距离和环境防护距离的基础上,留有适当空间余量。

  园区范围内不应有安全防护目标,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安全防护目标的距离应符合安全、环境防护等要求。

  园区应有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园区应具备相对独立的集中供热设施,或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完成供热需求。

  园区应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完善的雨、污管网系统。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并稳定达标排放。

  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率应达到100%。

  园区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在满足前9项条件前提下,按照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见附件),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评分,认定合规园区得分应在60分及以上。


山东省

  山东省于2017年10月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6月完成四批共85家化工园区认定。

  园区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建成区连片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8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

  已编制总体发展规划,并与所在市或县(市、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山东省渤海和黄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相关要求。

  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

  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

  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市或县〈市、区〉政府已编制规划并承诺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的,视为符合条件)。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供热(不需要供热的特色园区除外)。

  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19-2002)一级A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要求。园区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水排放不影响受纳及下游水体达到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

  按环评批复要求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正常运行。

  当年度没有受环保限批、挂牌督办,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根据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云南省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前期组织编制《云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经征求相关部门、州市工信部门意见、专家咨询论证,于2019年10月发布《云南省化工园区确认办法(试行)》。

  确认为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建成区连片面积在1.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

  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并与所在州(市)、县(市、区)相关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审查,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要求。

  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和城镇建成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化工园区内无居民居住,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

  应形成专业特色突出的主导化工产业,且化工园区内化工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

  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

  化工园区各企业的布局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和职业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并综合考虑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科学评估化工园区安全、环境风险,确保安全、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预防连锁事故发生。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供热、供气(不需集中供热、供气的化工园区除外),通过信息化管理实现企业安全用电。

  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符合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中确定的排放标准要求,以及各入园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中确定的排放标准要求;化工园区入河(入湖)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水排放不影响受纳及下游水体达到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

  按环评要求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正常运行。

  根据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至少3名以上(其中1名具有化工专业或5年以上化工工作背景)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


湖北省

  湖北省化工园区的认定工作由湖北省发改委牵头,并联合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化工园区确认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发改工业【2018】404号),要求各(县、市、区)对照化工园区的确认条件(基本要求、安全要求、环保要求、执行标准)进行化工园区确认材料的申报、审核和公示。《湖北省化工园区认定标准导则》也随之出台,为全省的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提供了依据。


陕西省

  2019年10月,《陕西省可承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化工园区评价标准(修订版)》通过有关省级部门和行业专家评审并对外发布,该标准仍分为必要条件和评分项两大部分。其中必要条件是对化工园区合法合规性的最基本要求,有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将被直接列为不予认定的化工园区。

  确认为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建成区连片面积在1.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

  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并与所在州(市)、县(市、区)相关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审查,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要求。

  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和城镇建成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化工园区内无居民居住,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

  应形成专业特色突出的主导化工产业,且化工园区内化工产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

  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

  化工园区各企业的布局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和职业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并综合考虑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科学评估化工园区安全、环境风险,确保安全、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预防连锁事故发生。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供热、供气(不需集中供热、供气的化工园区除外),通过信息化管理实现企业安全用电。

  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符合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中确定的排放标准要求,以及各入园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中确定的排放标准要求;化工园区入河(入湖)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水排放不影响受纳及下游水体达到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

  按环评要求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正常运行。

  根据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至少3名以上(其中1名具有化工专业或5年以上化工工作背景)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


甘肃省

  今年3月11日,甘肃省工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共同以甘工信发〔2020〕75号印发《关于印发甘肃省化工产业集中区承载能力评估认定的通知》,公布了《甘肃省化工产业集中区承载能力评估认定办法(试行)》。该评估认定办法设置了9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其中任意一条,以及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评判为高安全风险的,直接列为不予评估认定。7月27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发布:关于第一批甘肃省化工产业集中区承载能力认定名单的公示。


辽宁省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第三方机构研究起草了《辽宁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承接化工园区评估认定办法》(辽危化搬改〔2018〕1号),在抚顺市高新区化工及精细化工产业园区进行了先行试验,并会同省安监局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征求了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13个成员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以及14个市人民政府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后于2018年9月正式印发。2019年4月,辽宁省对各市上报的9个化工园区的评估结果进行专家论证。


广东省

  2018年2月起,根据《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通知》(粤办函〔2017〕754号)的要求,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原省安全监管局、原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地市上报的43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16家承接园区进行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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