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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的要求,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制定了《天津市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本《实施办法》有意见或建议。请于3月30日(星期一)下午5时前将意见反馈至tjjxw_zhbchych 163.com,过期不再受理。
附件:《天津市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3月20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处秦虹;联系电话:83607518,传真:83608087)
天津市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严禁新增我市铸造产能,推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优化产业结构,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个作战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建设项目。
第三条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四条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所有产生颗粒物或VOCs的工序应配备高效收集和处理装置;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
第五条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建设项目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等量或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或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对于采用3D打印铸造、定向凝固单晶高温合金生产、等温淬火球墨铸铁生产、低温球墨铸铁生产、高性能蠕墨铸铁生产、高强度灰铸铁生产、高合金铸铁铸钢(耐磨、耐蚀、耐热)生产、特种铸造非铁合金生产(铝合金、镁合金、钛合金、铜合金、锌合金)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且进出厂物料和产品原则上主要使用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运输的高端铸造建设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对于未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其他高端铸造建设项目,实施减量置换,置换比例原则上为1.25:1。
第六条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依据项目备案等文件或天津铸锻协会专家意见,提出产能认定初步意见,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审查后按年度更新并公告全市铸造产能清单。列入全市铸造产能清单的产能,可以进行产能置换。
第七条项目建设企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产能置换方案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产能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地址、企业名称、熔炼关键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产能、开工时间、投产时间、置换比例等。
(二)退出产能项目:所在地地址、企业名称、退出熔炼关键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退出产能、启动拆除时间、拆除到位时间安排。
第八条项目建设企业将产能置换方案、双方企业承诺书、产能转让协议以及退出产能企业备案文件或天津铸锻协会专家意见等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后,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公告(见附件1)。
第九条用于置换退出的产能设备,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拆除到位。退出产能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置换方案,进行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告(见附件2)。
第十条产能置换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之间遵循自愿、平等原则,通过产能转让等市场交易的方式取得产能指标,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交易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铸造产能置换:
(一)退出产能存在重复利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产能置换方案确认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二条已公告但因故未能实施产能置换方案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告终止产能置换方案。
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全面跟踪拟建项目动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公告的置换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退出产能企业完成主体设备拆除,督促公布并组织查验新生产装置的实际生产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和区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对产能置换方案落实不到位、存在“批小建大”等失信行为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0年月日实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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