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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应对新冠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详情如下: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部署出台了三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应对新冠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从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对17项政策逐一进行解读,更好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享用各项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
据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新版《指引》相较于2月份制发的版本,内容更全面,解读更细致,更加便于纳税人、缴费人理解掌握。一是增加了新政,新增了第二批出台的阶段性社保降费、医保降费政策,以及第三批出台的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等政策;二是细化了内容,比如在“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条目下增加了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税目注释;三是补充了清单,在“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条目下,补充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对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当前疫情防控呈现持续向好态势,生产生活秩序正在有序恢复。税务部门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的政治责任,进一步聚焦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以更优的服务、更实的举措、更好的成效,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细落小落到实处,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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