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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我省部分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8﹞91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
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99号)、我省整改方案等要求,经我委组织专项核查,现就我省部分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情况通知如下:
一、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水泥厂、登封中联登电水泥有限公司、天瑞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登封市嵩基水泥有限公司、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登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郑州顺宝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永华水泥有限公司、新郑市恒发水泥厂、河南双龙建材有限公司、洛钢集团钢铁公司等13家企业用电不加价。
二、安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的部分生产设施属限制类项目(见附表),自2018年6月1日抄见电量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用电加价0.1元/千瓦时(含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和参与市场交易的全部电量,下同);自2018年11月1日起,用电加价0.15元/千瓦时。
洛阳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洛钢集团钢铁公司的监管。若发现企业实际生产建筑用钢等普通钢材,则按上述时间及标准追溯执行差别电价。
三、郑州中泰水泥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的部分生产设施属淘汰类项目(见附表),自2018年6月1日抄见电量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用电加价0.3元/千瓦时;自2018年11月1日起,用电加价0.5元/千瓦时。
四、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按生产设施计量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按定量或定比确定需要执行差别电价的电量,具体方式由省辖市、直管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电部门据实确定。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99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差别化电价的核查、执行和监督检查,确保差别化电价政策落实到位。省电力公司要将本次差别电价执行情况于2019年2月底前报送我委(价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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