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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铝冶炼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铝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铝冶炼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以氧化铝为原料生产电解铝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铝用碳素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铝冶炼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铝冶炼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铝冶炼(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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