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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拟对电镀及酸洗污泥综合利用行业提出专项管理要求,发布了《江苏省电镀及酸洗污泥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要求》提出,新(迁)建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项目选址应在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且规划环评通过环保部门批复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新(改、扩)建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专营设施总设计能力不低于30000吨/年。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工艺主要包括:火法冶金及湿法回收等。严禁直接利用电镀及酸洗污泥制砖、陶粒等建筑材料。
全文如下:
为规范我省电镀及酸洗污泥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确保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安全处置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国家有关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和《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文),省环保厅草拟了《江苏省电镀及酸洗污泥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要求》)。为提高《管理要求》的合理性和实施过程中的可行性,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江苏省电镀及酸洗污泥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时间:2016年12月20日-12月28日
联系人:省环保厅固管中心陈滟
电话:025-58527396
邮箱:1845423122 qq.com
江苏省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2016.12.22)
为规范我省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行业发展,确保电镀及酸洗污泥资源化利用、安全处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根据《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文)等标准、规范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电镀及酸洗污泥定义:电镀污泥是处理电镀废水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酸洗污泥是处理表面酸洗废水产生的固体废物。一般来说,电镀废水及表面酸洗废水呈酸性,主要含有大量的重金属离子,废水处理站通常采用酸碱中和、絮凝沉淀、重金属捕集等方法对电镀废水进行处理。在这些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含有大量重金属的固体废物称为电镀及酸洗污泥。
(一)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工程选址及建设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新(迁)建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项目选址应在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且规划环评通过环保部门批复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新(改、扩)建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专营设施总设计能力不低于30000吨/年,兼营设施(特指其他类别危废利用处置主体工艺与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主体工艺具有关联性的设施)电镀及酸洗污泥单项设计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
(二)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工艺主要包括:火法冶金及湿法回收等。严禁直接利用电镀及酸洗污泥制砖、陶粒等建筑材料。
(三)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企业再生产品应满足国家相关再生产品质量标准;没有再生产品质量标准的至少应满足非再生同类产品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采取“点对点”方式将再生产品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再生产品接受双方之间应制定接受标准,标准中应明确再生产品中的有效成分和有害成分,利用处置企业应在其官方网站上主动公开其再生产品来源、去向及生产标准,禁止电镀及酸洗污泥再生产品流向养殖行业或相关供应链企业。
(四)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企业实验室至少应具备含水率、特征污染物(铬、镍、铅、镉、砷、铜、锌、氯等)含量及再生产品检测能力。电镀及酸洗污泥进厂后应按批次进行特征污染物含量等特性分析,按“一厂一档”方式建立污泥特性数据库,数据保留五年以上。鼓励利用处置企业实验室开展CMA计量认证。
(五)贮存设施
电镀及酸洗污泥贮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贮存能力至少应满足利用设施停运、检修等时段内电镀及酸洗污泥的暂存需求。贮存设施应根据物料来源和性质进行分区、分类管理,明确区分原料贮存设施、再生产品或处理后产物贮存设施、一般废物贮存设施、次生危废贮存设施等。
(六)利用处置系统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工艺应采用DCS或PLC自动控制系统。预处理系统中,污泥原料和半制成品应在密闭空间内输送,输送装置的进出口应配套粉尘收集和处理系统,暂存区域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污泥干化预处理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进行,避免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收集的废气及干化尾气应进行处理。
湿法回收工艺严禁直接采用人工上料方式进行间歇投料,浸出装置、浸出液过滤装置和酸化结晶装置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密闭,并对装置中产生的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处理。
火法冶金工艺中的干化、配料、制块(球)、烧结、熔炼等工段应采用自动化机械作业。
(七)二次污染控制系统
1.废气处理系统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必须配套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工艺应能满足废气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火法冶金工艺(含湿法+火法工艺中的火法冶金工段)中的干化、烧结、熔炼等工段产生的废气必须配备尾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废气中重金属及二噁英排放限值、检测频次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中相应要求。其余企业排气筒及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或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要求。
2.废水处理系统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废水处理系统应包括对生产工艺废水、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企业应定期监测废水中重金属含量,生产废水经处理符合相应回用标准或排放标准后方可进行回用。
采用湿法回收工艺(含湿法+火法工艺中的湿法回收及湿法预处理工段)的,企业总排口及车间排口废水中重金属含量参照《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中相应行业重金属排放限值进行管理。其余企业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园区污水纳管标准要求。
3.灰渣处理系统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企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灰渣,包括尾气脱酸处理产生的废渣、浸出残渣、脱硫石膏、火法冶金炉渣等,应设置专门的贮存区,对灰渣的产生、贮存、处置数量及去向进行详细记录,按批次对灰渣的重金属含量进行检测。
鼓励利用水泥窑对灰渣进行协同处置,禁止利用灰渣制作免烧砖、烧结砖或进入水泥搅拌站、磨粉站作为掺合料使用。
4.噪声控制系统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应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厂界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八)运营管理要求
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台账、检测数据及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保存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辅料、各工序加工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和客户材料等相关信息。鼓励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建设可全程跟踪废物流向的ERP管理系统。
本管理要求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自正式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新(改、扩)建及未通过环评审批的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应按本环境管理要求执行;已通过环评审批,但未通过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应于本要求生效后3年内完成整改;已通过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电镀及酸洗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应于本要求生效后2年内完成整改。相关时效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后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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