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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环保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以下简称新名录)于2016年8月1日已开始施行。危险废物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涉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验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处置、环境监察等多个环节,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现请各企业对照新名录,对涉及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对原固体废物属性、危险废物的类别和代码与新名录不一致的企业,要求其按新名录进行变更。
1、对已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企业提交变更说明至各区镇安环所统一录入系统,附相关盖章材料进行备案,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变更备案工作。(如已列入建设项目清理过程中,一并纳入自评估报告,不再另行备案)
2、对已经通过环评审批进入试生产阶段尚未验收的建设项目,企业提交变更说明报现验收权限的环保部门备案,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变更备案工作。
3、对已经通过环评审批尚未试生产的建设项目,企业在开展试生产前提交变更说明报现环评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备案(现环评审批权限在昆山市环保局的,备案方式同1)。
4、对正在编制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应当依据新名录确定危险废物类别和代码。
5、对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情况与原环评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企业在提交变更说明的同时,应进行危险废物专项评估。
6、相关具体事项,请联系各区镇安环所。
企业对编制的变更说明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如发现企业不编制变更说明或者在编制变更说明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保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请各企业到所在区镇安环局(所)咨询办理变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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