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电力市场流传了一份《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征求意见后修改稿),虽然还没有最终定稿,但易电君细细研读了,里面透露信息量巨大,抢先跟大家分享下。易电君观点仅针对规则修改稿(以下简称规则),不能完全作准,各位看官还请自行斟酌。
一、规则适用于输配电价核定前的电力市场交易。
这一规定合情合理。
只不过,今年8月初发改委价格司已透露,含广东在内的13个地区电网成本监审工作即将在8月底结束,年底之前将正式公布输配电价。
就在昨日(9月2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和经济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电力体制改革国际研讨会上,再次明确,广东等12个省级电网及华北区域电网的成本监审已经结束,年底前将公布输配电价。
换言之,预计规则定稿发布不久,马上会迎来广东输配价落实,作为规则设计者,是否同时准备好输配电价落地后的规则,以便及时更新公布,应对市场变化。
二、电力用户自进入市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自行退出市场。
进入电力市场,不是玩过家家,不能任性进出。
三、所有准入的市场用户均须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其全部用电量按市场规则进行结算,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也就是说,用户进入市场后,电量买多买少,都按市场规则执行,不再有目录电价兜底。
既然是市场,就会有风险与利益同在。用户能够享受到市场化购电优惠,也要承担偏差电量惩罚性电价的风险。
四、售电公司暂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与集中竞争交易。
售电公司的客户暂时还是面向用户,把发电厂也发展成客户,还得缓缓。
五、现阶段,交易品种包括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首先组织月度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然后开展月度集中竞争交易。
终于出现了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但易电君看了细节规定,仅限于发电企业之间合同转让,原则上只允许煤耗高的机组转让给煤耗低的机组,契合环保、清洁电力发展趋势。
售电公司之间合同电量转让,暂未纳入交易范围。
六、售电公司及电力大用户在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前申报次月用电需求、次月需求增量。
申报电量时间提前,对用电负荷预测要求提高了。
售电公司或大用户,对电力负荷预测的专业人才,准备到位了吗?
这类人才,目测会成为新规则下的抢手人才。
七、所有成交的价差对中,最后一个成交的购电方与售电方申报价差的算术平均值为统一出清价差。
统一出清价差有此说明,并无高低匹配价差返还的说明。
换言之,极有可能按统一出清执行月度集中竞争交易。
八、B类机组中装机容量排名前3位的发电集团,各集团月度集中竞争市场申报电量份额超过其装机份额时,其所属发电企业申报价差不作为统一出清价差计算依据。从已成交的价差对中选择最靠近边际机组的其他发电企业,以其申报价差计算统一出清价差。
这一段规则,明显是根据广东发电结构的特殊情况,预防形成联盟垄断,操控市场价格,从而特意设置。
九、对于电力大用户、售电公司,采取月结月清的方式结算偏差电量。
没有年内滚动这碗饭吃了,售电公司在结算等方面这盘帐,可得好好算清楚。
十、各市场主体暂时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支付方式不变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用户侧欠费风险,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电费现金流这块肉暂时还在电网,欠费风险也由电网承担。
十一、正偏差结算:当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月度市场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与集中竞争交易电量之和)时,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结算。
负偏差结算:当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月度市场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与集中竞争交易电量之和)时,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的2倍结算。
偏差电量结算所产生的收益全部用于补偿机组发电进度偏差。
重点来了:偏差电量扣罚核算。
电量用多了,偏差部分按照月度成交价差的正值结算。比如说,你当月市场电量为1000万度,你实际用了1100万度,用超了100万度,成交价差-0.03元/千瓦时,则这100万度电正常交付电费以外,另需扣罚100万度*0.03元=3万元。
电量用少了,偏差部分按照月度成交价差正值的2倍结算。比如说,你当月市场电量为1000万度,你实际用了900万度,用少了100万度,成交价差-0.03元/千瓦时,则这100万度电需要扣罚100万度*0.03元*2=6万元。
所以说,负荷预测有多么重要,可见一斑。
而且,规则里未有任何关于浮动区间的说明,之前允许售电公司5%以内浮动,大用户3%以内,都不打算给了?
若真如此,会不会很多主体,在偏差电量扣罚前却步,不敢进入市场?
结语
电改不易,期待新规则正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