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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治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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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9日 17: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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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

粤环商(2016)597号

 

关于征求《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治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治理的指导,全面提升工业VOCs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大气复合污染,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6)31号)“组织实施对重点监管企业排放评估工作,推行“一企一策”防治工作”的要求,我厅编制了《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

请地方环保部门提出反馈意见,于2016年7月20日前将反馈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也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反馈意见,于2016年7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给省环境保护厅。

 

附件: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蔡婷87532051;邮箱:280957151@qq.com)

 

附件

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治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综合整治的指导,全面提升工业VOCs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VOCs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VOCs污染治理工作,逐步提高VOCs污染防治水平,切实削减VOCs排放总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各重点监管企业完成“一企一策”整治方案编制工作,要求各市未治理企业任务量2016年底前完成进度不低于30%,2017年12月底前完成进度不低于60%,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00%。2020年底前一般企业完成“一企一策”整治方案编制和整治落实。

二、工作范围

列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16〕525号)的管控企业都要开展“一企一策”整治工作,后续各地要根据污染源普查及各地市固定污染源企业VOCs排放调查等结果对重点企业清单实施动态更新;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将VOCs年排放量3吨以上的企业列入一般企业管理,可参照此本通知要求开展“一企一策”整治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制定整治方案

企业要按照“一企一方案”的原则,全面梳理本企业生产现状、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等信息,完成制定本企业VOCs专项整治方案,治理方案的编写大纲详见附件1。

(二)开展技术评估

为确保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企业要自行组织专家对专项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论证。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县(区)级以上环保局组织对辖区内各VOCs排放企业的专项整治方案开展技术评估和审核,省重点监管企业优先予以安排。评估专家成员应该包括环保治理、工艺流程和VOCs排放量计算等方面专家。

(三)实施专项整治

各企业是落实VOCs污染整治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本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积极推进VOCs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上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提高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水平;选用合适的末端治理设施,确保VOCs收集率、处置率均满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需求,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四)VOCs在线监测设备安装

省重点监管企业名录中的企业末端废气总处理规模为10000m3/h(含)以上的,其VOCs排放末端处理装置按照省有关规范配置VOCs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省和市相应的信息管理平台。

四、管理要求

    (一)VOCs排放企业应建立VOCs环境管理台账并按年度更新,台帐信息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产情况、原辅材料使用台账、VOCs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等。

(二)县(区)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整治方案要求,对企业整治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核实,有关核实工作要求参照附件2。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将VOCs排放企业纳入日常环保监管范围,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重点检查企业源头控制、工艺过程管理、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企业的环境管理台账等。对拒不配合环保部门要求开展整治的企业,按《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严从快查处。

 

附件:1.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

        整治方案(“一企一策”)编写大纲

     2.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

        整治完成情况核实工作要求

附件1

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一企一策”)编写大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说明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所属行业、联系人信息(包括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邮寄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具体可参见“广东省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情况调查表”中的“表1 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生产现状

说明企业的主要产品类型、生产能力及最近一年的产量,若不同的生产车间生产的产品或中间产品不同,应分别提供不同生产车间的产品产量。

说明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线和主要产品情况以及仓库存放情况,包括危险品、原料和成品仓库等。

三、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及现场情况

(一)工艺流程与产排污环节

说明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VOCs排放的主要环节,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VOCs排放节点。

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分生产工段详细描述主要原辅料及最近一年的用量、生产设备及其型号等。

涉及有机溶剂使用的行业应说明各工段有机溶剂(包括油漆、涂料)的种类和用量,具体参见“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调查信息表”。

有储罐的企业应说明储罐个数、储罐类型(包括卧式、拱顶、内浮顶、外浮顶)、存储的液体类型及其年存储量,说明储罐的维护保养情况,可附图片说明。

化工企业应说明管道、阀门、泵、压缩机、泄压阀、连接口、开口管、采样连接口等装置密封点个数,描述密封点的维护保养情况(如有无破损等),是否开展检漏维修(LDAR)等相关工作。有化工装置的企业应说明化工装置的开停工情况、排空方式、是否配备回收净化装置等有关情况。排空过程有监测的企业应提供监测浓度。

化工企业有污水治理设施的应提供污水治理的方法、是否加盖、敞开面积以及是否有废气治理等信息。

(二)现场情况

说明企业生产线的管理水平、生产装置和生产车间的密闭状态以及生产线排口的废气收集情况,并附生产车间现场照片。

四、VOCs治理及排放情况

说明企业各车间排放口数量、高度以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等情况,说明各车间排放口的治理设施情况,包括治理技术、治理的污染物种类、治理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有常规监测的企业应提供排口的常规监测数据。

注:活性炭吸附装置应提供活性炭更换频次和处置方式等、燃烧法VOCs治理装置应提供燃料、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

五、拟实施的VOCs综合整治方案

(一)源头控制方案

1.低挥发性原料调整

表面涂装行业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等,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

涂料、油墨和粘胶剂生产行业鼓励扩大低溶剂含量、低毒、低挥发性涂料的生产规模;

包装印刷行业醇性(无苯、无酮)油墨和水性油墨替代溶剂型油墨,印制铁罐使用含固体份高的UV涂料。

2.工艺调整

鼓励企业中VOCs排放量贡献大的生产环节向相对清洁的产业转移,逐步淘汰VOCs排放量大的生产环节;

表面涂装行业推广采用静电喷涂、高流量低压喷枪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

涂料、油墨和粘胶剂生产行业加大生产装置和生产过程的密闭率,研磨、调漆等生产装置边缘的密闭率要求≥90%,鼓励采用密闭化一体化的生产技术;

包装印刷行业推广采用无溶剂复合工艺替代干式复合工艺。

(二)末端治理方案

对企业各生产车间和工艺环节的VOCs治理情况进行梳理,对无治理设施的车间和环节,制定并落实治理的技术方案;

对已有治理设施但不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以及国家、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及治理技术指南等要求的,应制定并落实技改方案;

对已有治理设施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加强排放监管,并按要求建立企业VOCs环境管理信息台账。

(三)日常监管方案

1. 建立企业VOCs管理台帐

建立各企业VOCs相关信息管理台账并按年度更新,台帐编制参考广东省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情况调查表,建立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台帐,如:活性炭吸附装置应提供活性炭更换频次和处置方式等、燃烧法VOCs治理装置应提供燃料、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

2. 提出企业VOCs排放自查方案

各企业应提出VOCs排放环节和治理设施的自查方案。有机化工行业应加强冷却塔、阀门、法兰、泵和压缩机密封、泄压设备等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建立快速泄漏修复技术(LDAR),并制定泄漏检修计划。

 

 


附件2

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完成情况核实工作要求

 

一、工作对象与形式

(一)重点监管企业:重点监管企业整治方案实施情况的核实以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为主,对完成VOCs整治的企业逐一进行现场和资料审核,省环保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和抽测。

(二)一般企业:一般企业整治方案实施情况的核实以县(区)环保主管部门为主,对完成VOCs整治的一般企业逐一进行现场和资料审核,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和抽测。

二、工作内容与要求

通过资料核实与现场核实、现场抽测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VOCs整治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核实,见表1。

表1 企业VOCs综合整治实施情况核实工作内容

资料核实与现场核实

现场抽测

核实企业VOCs治理进度是否符合本省、市治理进度要求。

对照企业专项治理方案和技术评估意见,逐一核实是否严格落实各项治理措施。

对部分重点企业的LDAR项目进行现场抽测

对实施VOCs末端治理项目的部分重点企业进行抽测。

三、企业核实要求

(一)LDAR项目

现场核实:核实企业是否按照《广东省泄漏检测与维修制度(LDAR)实施的技术要求》开展LDAR项目建立和检测维修工作,并按照《广东省“泄漏检测与维修”(LDAR)实施审核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审核技术规范》),对LDAR项目的组件现场标识及描述规范性、LDAR信息管理规范性、组件检测规范性、组件维修规范性进行核实。企业应申报符合《审核技术规范》的LDAR组件基础信息、检测过程信息、检测浓度信息、QA和QC记录信息等。

现场抽测:对实施LDAR项目的部分重点企业进行抽测,抽测重点为使用挥发性有机物高含量物料装置或区域中的泵、压缩机、PRVs 等易泄漏密封点,抽测密封点数量要求见表2。原则上每个LDAR项目抽取3%~10%的密封点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抽测密封点数要求见表2。

表2  LDAR现场抽测密封点数要求

企业密封点总数

现场抽测密封点数(个)

<20000

≥500

20000~50000

≥1000

50000~100000

≥1500

>100000

≥2500

(二)末端治理项目

现场核实:VOCs 密闭和捕集措施;设备、装置、材料、仪表等型号规格;末端治理流程与运行状态;运行记录、维护保养制度和记录等。

现场抽测:根据现场核实情况,对实施末端治理项目的部分重点企业进行抽测,企业抽测率不低于实施末端治理项目企业总数的10%。现场抽测内容包括总VOCs(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废气处理规模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VOCs 在线监测项目

现场核实:设备稳定连续运行、企业监测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各种数据的保存是否得当。

 

 

 

附表        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

综合整治实施情况核实表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行业名称


行业代码


经营地址

___     ___市___     ___区(县)___     ___街道____________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1.LDAR项目

所属行业是否需要实施LDAR

□是; □否

LDAR台账信息是否完整

□是; □否 (情况说明:________________)

是否建立LDAR信息管理系统

□是; □否 (情况说明:________________)

组件修复是否及时

□是; □否 (情况说明:________________)

是否需要现场抽测

□是; (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否

申报密封点个数(个)


抽测密封点个数(个)


核实后密封点个数(个)


2.末端治理项目

系统设计图与实际设施的符合性

□一致; □不一致 (情况说明:__________)

运行参数是够符合设计要求

□是; □否 (情况说明:________________)

废气进出口监测点位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情况说明:________________)

是否需要现场抽测

□是; (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否

实测风量(Nm3/h


去除效率(%)


排放浓度(mg/m3


核实后设备有效处理规模(Nm3/h




3.VOCs在线监测装置

核实的安装在线装置数量

__________

审核意见

□通过;  □不通过 (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签字


核实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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