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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温州市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深化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落实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倒逼和推动产业转型发展,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为打造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标杆城市创造优美环境、夯实生态基础。
(二)主要目标。按照“关停淘汰一批、集聚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要求,全面推进金属表面处理(包括酸洗、发黑、铝氧化、电泳、磷化等,下同)、线路板、皮革后处理、移膜革、蚀刻、卤制品、铸造等七类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到2018年底前基本解决七类重污染行业存在的工艺装备落后、环境污染重、能源消耗高、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国家明令规定的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全部淘汰,实现布局集聚化、生产清洁化、管理规范化、监管常态化,达到绿色安全清洁化生产标准;七类重污染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30%以上。
2016年12月31日前,所有列入关停淘汰名单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除拟入园和集聚生产企业外,列入原地规范提升名单的企业按统一的整治提升验收标准基本完成整治任务。2017年6月30日前,所有列入原地规范提升和集聚生产名单的企业按统一的整治提升验收标准完成整治任务,逾期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2018年6月30日前,所有拟入园生产的企业搬迁入园生产,逾期未入园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金属表面处理行业:坚持关停淘汰与集聚入园并重,除重点企业配套和少数专业加工标杆企业可原地规范提升外,其余企业应集聚入园生产或依法关停淘汰。龙湾区、乐清市、瑞安市、浙南产业集聚区等地要建成金属表面处理专业园区,或利用现有场地实现企业集聚生产。
——线路板行业:坚持集聚入园与规范提升并重,除少数标杆企业可原地规范提升外,其余企业应集聚入园生产或依法关停淘汰。瓯海区、乐清市建成线路板集聚生产点或园区。
——皮革后处理行业:坚持关停淘汰与集聚入园并重,瓯海区、平阳县除少数标杆企业可原地规范提升外,其余企业应集聚入园生产或依法关停淘汰。瓯海区、平阳县建成皮革后处理集聚生产点或园区。
——移膜革行业:坚持关停淘汰与重组集聚并重。鹿城区、瓯海区、平阳县除保留少数标杆企业外,其余企业应集聚生产或依法关停淘汰。
——蚀刻行业:坚持集聚入园生产为主,2016年12月31日前,平阳县蚀刻企业完成入园;2018年6月30日前,苍南县蚀刻集聚区建成投用。
——卤制品行业:坚持集聚入园生产为主,2018年6月30日前,平阳县卤制品园区和苍南县卤制品园区二期建成投用。
——铸造行业:坚持关停淘汰与集聚入园并重,除保留少数标杆企业外,其余企业应集聚入园生产或依法关停淘汰。2017年12月31日前,乐清市大荆镇铸造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永嘉县沙头北山工业区铸造企业实施搬迁,逾期未搬迁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2018年6月30日前,龙湾区、浙南产业集聚区建成铸造园区。
——其他区域性污染行业: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筛选若干区域性重污染行业,参照以上七类重污染行业的目标要求和时间节点开展整治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空间布局。严格执行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新、扩、改、迁建项目在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等基础上,必须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环境准入要求。
(二)提升工艺装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加快淘汰国家和省、市明确的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产品、工艺和生产设备。鼓励企业使用先进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采用安全、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循环利用率,坚决关闭能耗高、工艺设备落后、污染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金属表面处理、线路板企业应采用连续化、自动化生产设备;皮革后处理、移膜革企业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蚀刻、卤制品企业应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先进设备;铸造企业应合理选择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铸造工艺,提高企业生产自动化程度。重污染行业企业应采用集中供热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按要求淘汰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加强污染防治。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和专业化集聚区必须符合各类规划要求,通过规划、环评审查,做到统一规划建设;要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配套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要实行集中供热、污水集中治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重污染行业企业厂区应设置严格的清污分流系统,做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产生废水的生产车间和工序以及废水收集池必须经防渗漏处理,废水收集采用管道架空或明管输送;产生的废气应设置高效收集系统,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回收和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处理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并严格执行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四)严格执法监管。结合“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重点工作,建立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综合执法机制,严格审查重污染行业企业规划、土地、环保等合法性手续,对企业存在的违法建筑依法一律拆除;对企业偷排直排、超标排放的,一律依法按上限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非法重污染行业企业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打非”长效机制。2016年12月31日前,对布局不合理、位于环境敏感区域且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证照不全或环境污染重、工艺装备落后、达不到整治标准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方案。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要根据本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完成重污染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按照“关停淘汰一批、集聚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要求,2016年5月31日前制定本辖区重污染行业整治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关停淘汰、集聚入园、规范提升”的企业清单,逐家明确整治要求、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由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印发并组织实施。其他列入整治的区域性污染行业由各地自行编制整治方案及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印发实施。
(二)分级验收。列入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名单的企业根据整治要求和时间节点,在完成关停淘汰、集聚入园、规范提升任务后,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分批验收;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任务全部完成后,由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于2018年11月30日前报请温州市政府核查验收。2018年12月31日前,全市完成整治提升核查验收工作。
(三)信息公开。2016年6月底前,各地政府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三个一批”企业名单;从2016年第三季度开始,各地政府每季度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进展,让公众全面了解整治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履行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协同有力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联动。发改部门负责优先淘汰改造重污染行业企业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经信部门负责重污染行业企业落后产能淘汰、指导专业园区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重污染行业企业土地合法性;规划部门负责审查重污染行业企业用地功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环保部门负责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污染整治;“三改一拆”办公室负责督促属地政府拆除重污染行业企业违法建筑。公安、消防、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要素保障。各地要加大对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的政策、资金、土地等要素资源的支持,出台关停淘汰、搬迁入园、整治提升等分类鼓励扶持措施,对主动实施集聚入园的项目,在新项目用地、环境总量、审批方面给予优先保障。要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和引导各类资金投入参与整治,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四)严格督查考核。由市考绩办、市环保局牵头,将七类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相关指标任务分解纳入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相关考绩项目中进行考核,同时作为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美丽温州”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市考绩办要不定期组织开展过程督查,定期通报排名。市县两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实施跟踪监督,对不依法履行整治职责、工作进度慢、工作推进不力的,严厉追究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开展宣传重污染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公众对这项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及时发布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和企业整治进展情况,宣传污染治理先进园区、企业的做法和经验,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整治提升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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