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环保部、发改委、公安部联合向社会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由环保部、发改委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表述有歧义且需要鉴别的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新增的117种危险废物,源于科研成果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积累以及征求意见结果,主要是对HW11精蒸馏残渣和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
本次修订中共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2016版名录中,涉及源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行业、纸浆制造行业及非特定行业的危险废物及其危险特性于下图列出,其中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其他相关危险废物名录可参见环保部文件附表。
环保部文件http://www.zhb.gov.cn/gkml/hbb/bl/201606/t20160621_354852.htm